案例|老人狂扇未讓座小伙4個巴掌後猝死,家屬索賠50萬,法院判了

2022-06-26     歷史戰爭

原標題:案例|老人狂扇未讓座小伙4個巴掌後猝死,家屬索賠50萬,法院判了

「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近些年來,有些老人倚老賣老、胡作非為的新聞可謂是層出不窮。其中最常見的便是公交車上搶座、讓座,平時看起來弱小無辜大爺大媽們,到公交車上一個比一個蠻橫。

不是腳下生風的搶座,就是強行逼迫年輕人讓座,甚至一言不合直接動手扇人耳光。最可怕的是,一旦他們出了什麼事,還要訛人一把。2014年,河南便發生了這樣一起荒唐的案件:老人狂扇未讓座小伙4個巴掌後猝死,家屬索賠50萬......

事情發生在2014年的9月9日,年輕小伙先上的鄭州市919路公交車,當時他上去的時候。車上的人已經是很多了,不過仍有空位,小伙自然是坐了上去。就在他昏昏欲睡的時候,突然聽到一個聲音嚴厲的質問:「你為什麼不給我讓座?」小伙抬頭一看,是一個六七十歲左右、後上車的大爺,他正一動不動的盯著自己。

顯然,這話是跟小伙說的,車上的乘客那麼多。不可能其他位置都是老人,也不知道為什麼,這個大爺偏偏就盯上了小伙。大概是看他憨厚老實,比較好欺負,畢竟柿子也要挑軟的捏。但小伙並不如他想像那般稍微嚇唬一下,就乖乖讓座了,兩人隨即發生爭執。小小的空間裡,吵鬧聲格外引人注意,頓時所有人的目光都彙集在了兩人之間。

有人指責年輕小伙不給老人讓座,有人指責年紀不算特別大的老人蠻橫,而事件的兩位主人公可不管這些。他們的爭執漸漸發展了辱罵,被小几十歲的後生罵了,本身對小伙沒讓座、不讓座就感覺憤怒的大爺。聽了罵聲更是怒不可遏,衝動之下做出了一個讓人意想不到的舉動——他抬手扇了小伙四個耳光。

讓座與否並不是義務,只是美德,小伙不給老人讓座充其量只是有違社會美德。但老人憤怒之下扇了小伙幾個耳光,這是一種無理取鬧的行為,事情的性質就完全變了。不再是道德層面的問題,而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了,每個公民都有人格權、健康權。人格權即對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健康權即公民依法享受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老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動手扇小伙巴掌,無疑是侵犯了小伙的人格權與健康權。雖然不至於到刑事犯罪的地步,但如果小伙報警,是可能給予治安處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但小伙大概是不想惹麻煩,這大爺一看就不是個善茬,報警、還手搞不好還得被他纏上。

於是在公交車司機的阻攔下,他直接下了車,萬沒想到的是這樣也能惹上一場官司。在小伙下車後,老人既沒有坐下也沒有下車,而是站在原處。情緒依然很激動,似乎還在生氣,司機沒有再管他。回到自己的位置上繼續行駛,剛到市中心醫院站時,老人突然栽倒在地。引來一片驚呼聲,意識到不對的司機急忙撥打了報警電話,但已經晚了。

原來老人患有心臟病,情緒失控把自己給氣死了,急救人員趕到時已經沒了生命特徵。他打了小伙,反倒是小伙沒有還手,這件事無論是公交監控還是公交司機、圍觀乘客都能證明。可老人的家屬不顧這些,沉浸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中,並將老人去世的不幸怪在小伙身上。認為如果不是他不肯讓座,如果不是他開口辱罵,怎麼會導致老人死亡?

遂將其告上法庭索賠50萬元,好在法律是公平正義的,並不是誰鬧誰就有理。損害賠償得是有侵權行為,才應承擔的責任,如果說沒有侵權行為自然也談不上賠償。在這起案件中,小伙確實跟老人發生了爭吵,卻是老人無理取鬧在先。也是他動手在先,從頭到尾,小伙都沒有推搡、毆打等舉動。

老人的死跟他並沒有因果關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老人明知自己身體不好。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病,依然克制不好自己的情緒,冒著風險與人爭吵。爭吵完了,人家都已經下車了,還在憤怒情緒中不可自拔。最終導致了死亡,他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沒有理由要小伙為他的死負責。

本來按照常理法理,應該是他賠償小伙才對,畢竟是他動手打了小伙四個巴掌。只是因為他年紀大,只是因為小伙心胸寬廣,懶得計較才沒有要賠償。並且小伙又不知道他患有心臟病,爭吵、辱罵都是在老人先爭吵、辱罵的情況下做出的,情理之中。綜上,最終法院審理後認定小伙無需擔責,駁回家屬的無理要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753148cfd74b5d4a093bf0254045ad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