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下午,家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文林鎮書院街的羅富貴、劉華夫婦,接到女兒小雯電話:「爸媽,我要到同學家去耍一天。」他們的女兒小雯時年17歲,剛從成都實習回來,夫婦倆想著女兒大了也不好管她太多。何況她也沒多少休息時間,過段時間又得忙起來了,遂同意了女兒的請求。然而沒想到的是,一天後,小雯依然沒回來。
小雯一向是個乖巧懂事的孩子,說出去玩一天那就是玩一天,就算要多玩一陣也會給家裡打個電話。怎麼會全無消息?當撥打女兒電話處於關機後,夫婦倆不免有些著急,去周邊親朋好友家問了個遍。依然一無所獲,實在擔心女兒下落,4月7日前往城北派出所報警。由於小雯並未具體說去哪個同學家里,警方就算是想查,也無從查起。
就在羅富貴夫婦心急如焚的時候,4月26日,一個陌生電話打了進來:「你女兒在我們手裡,準備好七萬元,否則你們等不到女兒回家了!」得知女兒被綁架,夫婦倆徹底崩潰了,羅富貴好不容易才冷靜下來前往公安局報案。毫無消息的失蹤案突然成了電話勒索的綁架案,警方對此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專案組展開偵查。
無奈綁匪只在5月10日送來一份錄像帶,錄像內容只有哭泣的小雯,哀求父親儘快救她回去。此後很長時間中,陌生男子都沒有再跟羅富貴聯繫,案件陷入僵局。專案組只得一個地區一個地區排查,根據一些小細節,他們認為在資陽市某地的可能性更大。
當排查縮小至資陽市雁江區南津鎮時,9月4日,綁匪再度打來電話:「明天上午,給你寄盤帶子來,下午還拿不到錢,這就是你最後一次看她了!」第二天,羅富貴按照指引拿到錄像,同樣是小雯哭泣、哀求的錄像帶。
問題是除去這一份錄像帶之外,綁匪沒有提供任何線索,時間、地址......就算是他們想給錢,也沒地方去給,不過警方反覆觀看第二份錄像帶後發現了問題。開頭有一段一秒鐘的鏡頭是在戶外,公路、莊稼,像極了南津鎮的環境。經資陽警方配合,專案組在南津鎮排查了一遍,最後將目標鎖定在南津鎮湖廣村的一處民房。
9月9日,該房子的男女主人趙品剛、黎敏落網,趙品剛極力狡辯。黎敏經不住警方攻勢,心理防線崩潰,主動拿出層層藏匿的鑰匙。打開了通往地下室的鐵門,這個地下室只有幾平方米,四面無光。陰冷潮濕,氣味令人作嘔,只有一個直徑不足十厘米的排水管做通風口。小雯被發現時慘不忍睹,顯然遭受了非人虐待,五個月的吃喝拉撒就在這個小小的地下室里。
腳腕上銬著一個腳鏈,飽一頓餓一頓,黎敏想起來了才會給她丟一下水和食物。被發現時,小雯的精神都有些異常,看到表明身份的民警都沒有一點反應。在長達半個小時的安慰後,她的意識才算是有些清醒,趙品剛與黎敏還企圖狡辯她是自願的。可無論是小雯清醒後斷斷續續的描述,還是她身上的痕跡,都表明這絕不是自願。
一切的起因都是為了錢,趙品剛夫婦家庭拮据,遂產生「找錢」的念頭。怎麼找錢呢,就是抓一個人,逼著親屬給錢。這個計劃顯然在兩年前就考慮過,兩年前他們修建房子的時候,特意修建了地下室。2011年4月5日,兩人租了車前往仁壽,伺機尋找下手對象。正好撞到了獨自去同學家的小雯,黎敏藉口找不到路,騙著小雯上了車。
隨後兩人採取暴力手段將其捆綁,一路帶回了南津鎮關進自家地下室,到被解救足足關了158天。說了想借小雯索要財物,兩人卻因為害怕暴露,始終不敢出面拿錢。但也不敢就這麼放了小雯,畢竟小雯看到了他們兩個人的樣貌,如果放了必然會報警。那到時他們也得被抓,就這麼猶猶豫豫著發了兩段視頻拖了158天,始終沒有完成勒索。
趙品剛與黎敏為找小雯的親屬勒索財物,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致小雯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者不知反抗,從而強行劫走小雯。其行為侵犯了小雯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構成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另外趙品剛在綁架被害人的過程中見色起意,對小雯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等除去實施QJ的SY行為,又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終決定判處趙品剛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黎敏的行為只構成綁架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屬於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故她的量刑要比趙品剛輕。決定判處黎敏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此這對糊塗夫妻都為自己的荒唐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只可嘆小雯好端端的,只是好心幫個忙,便遭受如此無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