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
講究的是誠信二字
然而
家住黑龍江綏芬河市的喬某
在石獅做生意
欠下330萬貨款
賣了房後
卻把款項用作他用
拒不執行法院裁定
最終獲刑16個月
7月24日,石獅法院林明容院長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拒執案件並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
2018年2月27日,喬某與許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訴至我院。
2018年5月25日經我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喬某應分期償還許某貨款330萬元,我院據此作出調解書並於當日發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9日,因喬某未按期還款,許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於同日裁定凍結、劃撥、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喬某的財產,並於2018年10月9日向喬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告知書。
同年10月30日,我院向綏芬河市人民法院發出委託執行函,請求協助查詢喬某在該市的房產情況。
經查詢,喬某於2018年8月20日將其本人名下位於綏芬河市某地的房產以近3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而後,喬某僅償還許某4.96萬元,其餘款項均被其用作他用,導致我院作出的裁定無法執行。
2019年3月26日,公安人員在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將喬某抓獲。
判決結果
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喬某對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生效的調解書所作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鑒於被告人喬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喬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法官提醒
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不僅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誠信秩序且嚴重損害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根據有關規定,「有能力執行」的時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執行依據為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的,從上述執行依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即執行依據生效後,執行案件立案前,行為人實施隱藏、轉移財產、損毀財物等行為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在此,提醒廣大被執行人,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連結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曾經有一個可以積極配合履行的機會
擺在你面前
你沒有好好珍惜
等到被判刑了才後悔莫及
所以
各位被執行人
不要錯過履行的機會
該怎麼做?
你自己知道!
文稿|許鴻源
編輯|吳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