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人語 |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如何保障?
▋社科人語
新業態下的平台就業突破了傳統的企業邊界,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無法合理準確地適用,這對相關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提出挑戰。
原文 :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
作者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研究生 宋 雯
圖片 |網絡
國家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3)》中顯示2022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規模約為38320億元,同比增長3.9%。平台經濟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占比居高不下。外賣騎手和網約車司機等靈活就業人員從業過程中受到職業傷害的風險很高,遭受意外傷害後無保障等問題引發了社會對該類群體社會保險權益的關注。
新業態下的平台就業突破了傳統的企業邊界,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無法合理準確地適用,這對相關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提出挑戰。
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權利實現的困境
首先,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覆蓋率低、不全面。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21年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人數為4853萬多,但2021年的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已達到2億多人,參加職工醫保的比例不足25%。
其次,現行的社保機制仍然以勞動關係作為一刀切的門檻限制,不完全勞動關係無法被準確適用。2021年人社部、發改委等八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吻合被動型靈活就業人員與平台企業之間的用工形式。但即使確認這種用工形式,對靈活就業人員來說在實質上也改變不大,法院對勞動者權利的支持力度不大,導致不完全勞動關係沒有適用空間。
最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過程中存在實質不公的現象。靈活就業人員的流動性較大,但目前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等程序仍然不夠暢通,不僅存在著靈活就業人員與職工之間身份轉換的年限計算不合理的問題,很多地方還會設置不同的限制,如有的城市對於靈活就業人員,要求具有本地戶籍。
靈活就業人員社保權利保障困境的成因
首先,平台經濟的用工模式、用工形態更加多樣化,模糊了平台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之間的聯繫,使得平台企業作為用人單位難以為其繳納社保。
其次,靈活就業人員的分布具有分散性的特點,團結度不高,工會參與率低,缺乏工會集體維權的渠道,維權意識薄弱,導致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覆蓋率低。另外,很多靈活就業人員家庭收入較低,更願意將現時的可獲得的收入用來貼補家用,而非用於自費繳納社保。
最後,八部委出台的規定文件法律位階較低,與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效力相去甚遠;沒有明確認定不完全勞動關係的要件,表述上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相應配套的制度保障和措施,如不完全勞動關係中的就業人員應當如何繳納社保,是否與平台或第三方企業共同繳納,以及各自的繳納比例是多少等。各種因素都影響到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權利保障問題。
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社保權利保障的制度出路
首先,準確適用不完全勞動關係,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社保權利的認定路徑。第一,通過立法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確,同時建立相應的認定標準。核心判斷標準應當是平台企業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管理程度、靈活就業人員在單一平台企業的收入占比、靈活就業人員在同一平台企業工作的持續度。第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應指僅對靈活就業人員服務品質的監督和規範,如外賣平台對未將產品安全送達目的地的外賣員有權懲戒。但此種管理不同於傳統勞動關係中具有人格從屬性的管理,而是基於經濟從屬性的管理。第三,將不完全勞動關係中勞資糾紛在勞動法的基準上適當做減法,即在社會保險權利方面,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參照適用勞動者的部分社保規定,如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加入失業保險。
其次,現行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應當降低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繳費的基數,同時應採取措施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並通過補貼等形式鼓勵靈活就業人員積極參保。另外,平台企業應當承擔起用工責任,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
最後,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分散性特點可以建立網際網路工會,發揮自主能動性和社會自治的優勢,將該工會作用聚焦於職業安全領域,成立相應的工傷基金。同時,應當發揮工會與平台企業之間的聯繫的作用,以及工會對平台企業的監督作用。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874期第3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宋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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