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和單位約定這1種協議,否則你可能會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2019-06-06     法貓貓

相信很多職場朋友都知道,替新入職的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然而在實務中,還是有很多員工不希望每個月要從工資扣一筆社會保險費用。

對於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通常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日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都不會給予錄用,而有些不得不需要這些員工的用人單位,只能讓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

面對這種情況,很多勞動者的內心都會有所疑惑,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如果勞動者事後以「單位未依法替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金的話怎麼辦?

案例

2015年3月洪某進入深圳某技術公司擔任銷售崗位,並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由於洪某在面試的過程中強烈的希望公司不用替其繳納社保,所以在洪某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也簽了公司出示了一份《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

從洪某簽訂的《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上面可以清晰看到,洪某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並且自願承擔一切責任。

2018年3月份,洪某在於公司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時候,洪某因為與部門領導發生糾紛,不願意繼續與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卻又想要拿到經濟補償金。

於是在朋友的慫恿下,洪某以公司未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分析

2018年4月,洪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替其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仲裁委在審理完單位出具帶有洪某簽字確認的《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後,沒有支持洪某的訴求,洪某對仲裁結果不服,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話,那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行為並無過錯。

然而從公司出具的《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上來看,本案屬於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情形,且公司並沒有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所以過錯並不在用人單位這一方。

最終法院,洪某在事先承諾放棄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時後再反悔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的做法有違誠信實用的原則。所以法院最終沒有支持洪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訴求。

總結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是無效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而用人單位內應該替勞動者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這是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雖然所謂的《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是無效的,但是如同上述案例所言,勞動者在簽訂了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後,以「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做法,將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如果在勞動者沒有簽署相關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的情況下,公司沒有替員工繳納社保的話,那麼員工可以上當地社保局投訴,由社保部門出面勒令公司進行補繳。

如果一個月後公司依舊沒有對員工進行一個社保補繳,那麼員工就可以拿「公司未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啦!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5-PSCWwBmyVoG_1ZgRy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