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和意外,永遠也不知道哪一個先來」,生活中常有意外發生。這些意外或小或大,小可能受點傷,大則可能丟了命。無論大小意外,倘若是無法避免的那種也就罷了,若是可以避免卻因為利益沒能避免所導致的。那家屬必然要找負責人索要賠償,就比如說此前上海發生的那起房東與租戶家屬間的糾紛:女房客洗澡觸電身亡,家屬起訴房主中介索賠150萬
案例分享:2019年,上海居民劉某、王某將在奉賢區的空置房屋對外出租,好換一點收入。他們找到了二房東嚴某,當時約定的是不能轉租,誰知嚴某違背了約定。沒多久外來務工人員郭某也找到了嚴某,雙方達成一致,簽下《租房協議書》。租期自2019年5月4日到2020年5月3日,此後的一年中,彼此相安無事。
該交租交租該收租收租,可萬沒想到的是2020年5月4日出了意外,郭某的室友起來上廁所。卻發現她倒在衛生間已死亡,發現郭某屍體時,熱水器花灑依然在流水。經屍體解剖排除了致命性損傷、機械性窒息、自身疾病和中毒,司法鑑定給出的意見是:「不排除系電擊死」。這是一種科學表述,郭某電擊死的可能性很大,基本確定是電擊死。
檢查發現熱水器本身不漏電,但安裝上有問題,正確的安裝是在牆壁上有固定插座。並且必須匹配熱水器插頭的電流10安,然而這個熱水器卻直接連在插排上,也沒有防水措施。房屋本身地線的接地電阻過大為103.3歐(規範應不超過4歐),插排插孔有16安,為匹配上10安的插座可能換過插排插。
由於上述問題,導致長期通電發熱過程中,插排插頭和插座的接觸電阻過大以致在接觸點上會產生高溫導致電路受損。電線上的絕緣層因受熱融化,地線和零線連接在一起會產生感應電壓,不能通過電線導到大地消化掉。又在潮濕的環境中,那麼是可能將人給電死的,郭某的死是房東、二房東沒有盡到相應責任所導致的。
故家屬將其告上法庭,索賠各項費用一百五十餘萬元,那麼法院是如何判處的呢?
法理分析:首先郭某與嚴某直接簽署過租房合同,形成了事實上的房屋租賃關係,即使房子不是他的也不可能一點責任都沒有。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並符合約定用途。同時負有維修義務,他卻沒有盡到這種義務,既沒有在牆壁上安裝固定插座。也沒有與熱水器插頭相應的插排,反倒是擅自更換了插排插頭,這些也就罷了。
而在此後長達一年中,都沒有進行過維修,這才導致安裝不規範的熱水器在長期使用後出現漏電。最終導致郭某死亡,對安全隱患未盡到注意義務,未向出租人提出異議。他對郭某死亡擔責是理所應當,至於劉某、王某更不必說,雖然嚴某未經他們允許擅自將房屋轉租給郭某有錯。但那是另一回事,房子是他們的,他們同樣沒有盡到相應責任。
另外找到的證據表明熱水器是2016年7月10日購買的,嚴某是在2018年5月簽的合同,安裝顯然跟他沒有關係。正常情況下,大部分人只要買了熱水器就會立即安裝,不可能存在擱置一兩年的情況。再有,證據表明他們在出租時已經配備了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等家電,怎麼獨獨會漏了每天都要使用的熱水器呢?
兩人又沒有證據證明熱水器的安裝者是某有限公司,因此依據上述推理,推定劉某、王某為房屋熱水器的安裝者。他們同樣需要擔責,《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論於情還是於理,既然嚴某、劉某、王某將房子租給郭某,就應當保證房屋的安全。可他們或是因為疏忽,或是為了省那麼一點錢,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結果導致了郭某的死亡,郭某的死亡與他們的疏忽之間是有因果關係的,他們對郭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是理所應當。
不過郭某作為一個成年人,自身對該安全隱患亦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也有過錯。
那麼對於郭某的死亡,便是三方擔責,郭某自己、二房東嚴某以及房東劉某和王某。相對來說郭某的過錯較小,加上其實受害者,法院酌情確定她所需承擔的比例為10%。嚴某作為二房東,又不是熱水器的安裝者,承擔20%的責任,劉某、王某不僅是房屋的所有人還是熱水器的安裝者,負有主要過錯,承擔70%責任。
經查明,郭某家屬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444640元、喪葬費1452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在合理範圍呢。未超出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鑑定費35000元、律師費35000元也為合理損失予以認可。以上損失共計1579160元,按責確定由劉某和王某共同賠償1105412元,嚴某賠償315832元。剩餘157916元,由郭某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