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女子為錢答應與兩個男人過夜,卻因先後順序釀成血案

2022-07-18     歷史戰爭

原標題:2015年,北京女子為錢答應與兩個男人過夜,卻因先後順序釀成血案

2015年3月8日,北京市昌平區陽坊派出所接到報案,某小區出租屋發生了一起命案。然而當警方趕到現場調查後,卻發現報警的女子張某蘭與另一男子付某魁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在警方的審訊下。張某蘭說出了事情的真相:她為錢答應跟兩個男人親熱,沒想到的是兩個男人卻因為先後順序引發了血案。

張某蘭是山東菏澤人,才剛來北京工作不久,原本她在老家以務農為生。結過婚,但跟丈夫的感情不是很好,出來打工之前就離了婚。由於丈夫有穩定的工作,經濟明顯優於張某蘭,能給孩子的物質生活提供更好的條件。孩子被判給了張某蘭,所以張某蘭自外出打工起,便一直想著多賺點生活費好奪回女兒的撫養權。

無奈她的文化程度不高,結婚之後又長期在老家待著,想要找到一個好的工作並不容易。於是為了錢,她不得不出賣自己的身體,以此在短時間內換取較多的錢財。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關係,在我國受到法律禁止,其實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被警察抓住,至少得面臨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MY、PC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張某蘭不是不清楚,可她沒有辦法,甚至於為了能儘快攢錢日夜不休的招攬生意。在她的努力下,漸漸積累了一批熟客,其中包括付某魁與喬某印。案發前一天,付某魁通過手機跟張某蘭約定了交易,並在第二天按時赴約。然而沒想到的是,就在付某魁去的前幾分鐘,喬某印先到了。張某蘭有些為難,兩邊都是熟客,放棄哪一個也不好。

便想著先跟付某魁交易,隨後跟喬某印交易,畢竟付某魁是前一天就聯繫好了的。問題是喬某印不答應,他堅持要先交易,於是兩個人就吵了起來。張某蘭想要阻攔,礙不住兩個大男人吵得太厲害,甚至發展到動手的地步。她一個柔弱女子,在旁邊看著,也不敢怎麼樣。其實這個時候,張某蘭就應該去叫人,如果當時叫了人或許能避免這齣悲劇。

但她顧念到自己的「生意」是違法的,怕叫了人之後報警,一查查出這些齷齪事。選擇了默不作聲,眼看著付某魁將喬某印打倒在地,眼看著喬某印昏迷過去。她不僅沒有叫人,甚至沒有叫急救車,任由喬某印躺在地上。隨即,張某蘭與付某魁進行了交易,待事了之後才想起來喬某印。剛想招呼喬某印起來交易,卻驚恐的發現,他已經死了。

就在他們轉身進屋交易的時候,躺在地上的喬某印,漸漸停止了呼吸。對於喬某印的死,無論是付某魁還是張某蘭,都有一定的責任。首先付某魁,他出於想要先招嫖的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喬某印身體健康的結果時。依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非法損害喬某印身體健康的故意,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則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個結果顯然已經造成了情節嚴重,付某魁傷害喬某印後,不僅不及時送醫。反倒是任由喬某印倒在地上不管,直接導致了喬某印的死亡,他作為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無疑應當為自己故意傷害、不送醫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犯罪事實來看,付某魁的量刑至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間,同時還應當給予喬某印的家屬醫療費用、誤工費、交通費、喪葬費等直接物質損失。

至於張某蘭,她沒有直接參與毆打,事先也不知道兩人的毆打。只是旁觀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刑法》沒有規定旁觀者構成犯罪,所以張某蘭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這不代表她的行為無辜。她MY是事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另外喬某印屬於她的嫖客。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張某蘭對於喬某印是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卻在喬某印受到傷害之後,沒有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某種程度上來說,喬某印的死亡,與她沒有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有一定關係。

所以,她不負刑事責任,卻要承擔賠償責任給予喬某印家屬一筆賠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4629e0ab664b0df15611cf304571a6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