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吉林殺人犯在逃亡途中又救3個人,主動投案後怎麼判的?

2022-07-18     歷史戰爭

原標題:2002年,吉林殺人犯在逃亡途中又救3個人,主動投案後怎麼判的?

逃犯在潛逃的過程中,因為害怕被發現或為得到生存物資,再度犯案是一件機率性很大的事。當然,如果逃亡途中再犯案,那麼量刑也會隨之加重。可若是逃犯在逃亡途中救了人呢?會減輕處罰嗎?此前在2003年,便發生過這麼一起令人唏噓的案件:吉林殺人犯在逃亡途中三次救人,主動投案後結局怎樣?

2003年2月28日21時許,黑龍江省鶴崗市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案,有一個白髮老者在工農區「東北亞」的門前昏倒。情況緊急,接案後,民警立即趕往事發地準備對老者進行救援。可當他們趕到現場的時候,卻發現本該躺在地上的老者,已經不見了蹤影。幾經詢問才知道,原來是有個年輕小伙看不下去,直接攔了計程車把老者送去醫院。

民警又趕往鶴崗市人民醫院,總算是找到了老人以及忙前忙後的年輕小伙,萬幸的是送醫及時。小伙又為他墊付了醫藥費,老人沒什麼大礙,治療、休息一陣就好了。急診室的護士對小伙稱讚不已:「這個老人是突發性心肌梗塞,如果再晚半個小時,就有可能搶救不過來了!多虧這個小伙熱心腸,這樣的好人好事,真應該通知報社來採訪啊!」

知曉了整個事情經過,民警拉住年輕小伙的手,對他表示感謝。然而面對民警的致謝,小伙卻說出了一件讓人意想不到的事:「我逃累了,你們把我帶走吧!我殺過人,再也不想逃了。」活雷鋒怎麼會是殺人犯?隨著小伙的供述,事情水落石出,他的真名是汪某。1979年生於吉林省吉林市一個普通工人家庭,1999年在父母的資助下了,開了一家小型超市。

每個月大概有三四千元的進帳,2001年之前,日子可以說是過得很不錯。就等著找個合適的對象結婚生子,無奈世事無常,一起意外的發生打破了他平靜的生活。那是2001年的初秋,汪某因為一個同行向他拆藉資金遲遲不還心煩意亂,跟朋友去一家餐館喝了不少酒。喝酒的過程中,一個朋友去上廁所,一時沒站穩碰到了鄰桌的人。

就因為這麼一件小事,雙方吵了起來,鄰桌的人也喝多了。其中一個吵得上頭了,竟直接撲過來,對著他們便舉拳就打。汪某來不及多想,看對方想動手,也抄起一個板凳。瞄準那個人的頭部便狠狠砸了下去,結果下手重了,那人被當場打死。腦漿都流了出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

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汪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未必會判處死刑,問題是汪某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哪裡懂得這些,發現自己殺了人之後,腦子裡只剩一個念頭:欠債還錢殺人償命。於是他連夜收拾了行李,倉皇出逃,開始了為期兩年的逃亡生活。事實上救老人,並不是他在這兩年中的第一次見義勇為,汪某此前還有過兩次救人行為。

出逃後,他去了哈爾濱與賓縣交界處的一個村子,因為身上的錢已經花光了。不得不留在這兒幫別人割麥子好換一些路費,一個多月後得了五六百元,正準備離開呢。跟他一起幹活的一個老頭陳某是工頭,得了五千多元,出村就被人給盯上了。汪某想救人,又因為自己的身份不敢上前,準備打電話報警。

找了一圈也沒找著電話,等他回頭只看見一灘血和一張被撕破的百元鈔票,汪某因為連夜逃跑不知道陳某是死是活。但對這件事十分後悔,所以後來三次看見別人有難,都選擇了出手相救。一次在內蒙古鄂林左旗,他租了間民房,某天深夜突然聽到女人的呼救聲。獨自一人的情況下,或許大多人都會選擇無視,可汪某想起陳某的悲劇。

不忍心再發生同樣的事,猶豫了一陣,拿起爐子邊的鉤子就沖了出去。是兩個男人正意圖侵犯一個年輕女孩,汪某立即朝兩人腦袋橫掃過去,那兩個人顯然也不是累犯。一下被打懵了,捂著腦袋轉身就跑,小姑娘知恩圖報。想要感謝一下汪某,表示自己父親是附近某工廠的老闆,可以給他找份活。

汪某怕警察查出他的身份,謊稱第二天再去找她,便回家收拾行李匆匆出逃。第二次是2002年12月初,此時他已經到了遼寧撫順市一個鋼窗廠打工,一天早晨在鋼窗廠門口掃雪。看見兩個男人拿著磚頭把一個中年男人壓在身下猛砸,汪某又一次選擇了救人,好巧不巧這個被打的中年男子是警察。

抓他的那兩人是逃犯,本想仗著手裡有人命威脅汪某不要多管閒事,沒想到汪某也是殺人逃犯。壓根就不怕他們,等附近的警察趕過來之後,汪某才頭也不回的跑了。這一次連自己的行李都沒拿,第三次便是救老人,這兩次見義勇為都有人證。後一個救警不必說,前一個的小姑娘自汪某跑了之後,便一直在出錢懸賞找救命恩人。

所以核實是否有這兩次見義勇為並不難,那麼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人,會怎麼判呢?這個問題涉及到法理和情理的衝突,《刑法》的任務就是懲罰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雖然說汪某在逃亡期間有諸多善舉。卻也不能抹去殺人、潛逃的事實,他在殺人後潛逃,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社會危害性。

救人行為發生在逃亡路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大立功情形,是不能作為從輕或減輕的理由。不過這並不是說法律與人情背道而馳,從汪某一再的救人行為,不難看出他其實是有正義之心的。是有悔罪表現的,那麼法官應當綜合考慮在幅度內適當下調。另外汪某面對不知情的黑龍江警察,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在吉林犯下的罪。

構成自首情節,《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屬於法定的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再有就是汪某羈押期間,有一百多人聯名請求從輕判決。聯名信,同樣是酌情減刑情節,雖然此案判處結果沒公布、

但從以上情節來看,他必然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想來刑期也不會很長。殺人得承擔責任,這是對逝去生命的交代,是對受害者家屬的交代。對有悔罪表現,可以挽救的對象,適當留有一定的生存空間。則是法理對情理的包容,兩者之間並不衝突,法律一直在為那些徘徊在逃亡路上的犯罪嫌疑人開著一扇棄惡從善、投案自首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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