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大理州政府正式發布《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洱海保護條例》),全文分為總則、保護管理職責、綜合保護管理、一級保護區管理、二級保護區管理、三級保護區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大章節、計60條管理條例。對於洱海保護範圍、大理州政府為保護主體責任人、洱海保護各項細則等均作了詳細明確,諸如人們關注的熱點:洱海里洗車、洗寵物、洗農產品者,此類行為不僅明令禁止,當事人,還將處以2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處以1000-5000元罰款;洱海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洱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洱海保護條例》將於2019年12月1日實施。
洱海一級保護區內
僅能有掛牌保護的建築
《洱海保護條例》總則明確了,洱海是人工調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是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洱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966.00米,最低運行水位為1964.30米。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是以洱海水體為主的整個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轄的下關、大理、銀橋、灣橋、喜洲、上關、雙廊、挖色、海東、鳳儀10個鎮和洱源縣所轄的鄧川、右所、牛街、三營、茈碧湖、鳳羽6個鄉(鎮)約2565平方公里的區域。
其中,洱海最高運行水位(1966米)以內的區域為洱海湖區,洱海湖區界線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內的區域為洱海湖濱帶。
洱海保護區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其中,洱海一級保護區為洱海湖區以及海西、海北片區洱海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海東片區洱海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內的區域,但延伸至環海東路及其以外的,以環海東路臨湖一側路緣線為界;海南片區洱海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內的區域,但延伸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臨湖一側路緣線為界。
洱海內的船隻
需審批同意,方可使用
洱海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海西片區南起陽南溪沿大理至麗江二級公路,北至羅時江臨湖一側路緣線以內的區域;海北片區西起羅時江沿大理至麗江二級公路和老環海路,東至馬廠村老環海路與環海東路交接處臨湖一側路緣線以內的區域;海東片區北起馬廠村老環海路與環海東路交接處,沿環海東路南至環海東路與機場路交接處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海南片區東起環海東路與機場路交接處,西至陽南溪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但涉及城市規劃區的按照城市規劃區規劃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內側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庫)水域及其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
三級保護區為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洱海流域。
一級保護區嚴格管控餐飲
住宿等經營活動
洱海一級保護區保護生物多樣性,實施生態修復,建設生態廊道,拓展湖濱緩衝空間,保護和改善洱海生態功能。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洱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除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外,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拆除。
一級保護區內的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實行嚴格管控。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禁止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性活動。12月1日起,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性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洱海一級保護區
內禁止開民宿
洱海湖區禁止新建、擴建碼頭。在洱海湖區新建、擴建碼頭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擅自設置、張貼商業廣告;擅自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搭棚、擺攤、設點經營;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野炊、露營、垂釣;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二級保護區
僅能建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除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房屋確需修繕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應當經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遷至二級保護區外的城鎮規劃區集中安置。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圍堰、網箱、圍網養殖;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捕撈大理裂腹魚等珍貴瀕危魚類,獵捕、銷售野生水禽、蛙類等兩棲動物;放生或者丟棄非本地水生物種;從事餐飲具和被服消毒、洗滌等經營性活動;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三級保護區
建設項目審批前需徵求洱海保護機構意見
三級保護區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加大城鎮、村莊規劃建設管控力度,優化布局文化旅遊、生態產業,發展綠色經濟。
三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洱海保護管理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須徵求同級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設活動。
三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侵占濕地、水庫、河道;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網具進行捕撈;擅自砍伐林木;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選礦、採礦;向湖泊、水庫、河流、濕地、農田排放污水、廢油及其他廢液,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礦、垃圾和動物屍體及其他廢棄物;棄置、掩埋有毒物質;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建設化工、冶金、製漿、製革、電鍍、電解、水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盜竊、損毀界樁、標識標牌、堤壩、溝渠、橋閘、水文、氣象、測量、碼頭、航標、環境監測、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設施;其他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12月1日起
禁止在洱海垂釣
在一級保護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性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新建、擴建碼頭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洱海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擅自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野炊、露營、垂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情節輕微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