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模糊性決策的彈性空間 | 社會科學報

2023-07-09     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重視模糊性決策的彈性空間 | 社會科學報

重視模糊性決策的彈性空間 | 社會科學報

國家治理

組織的真實運行並不是單維度的邏輯,應該把權力最大化的控制關係拓展成多元的關係。上下級之間是多重面向的,既有控制關係,又有合作關係。決策層面不一定總是出於權力最大化的邏輯來控制下級,有時候決策層會主動模糊自身權力,從而釋放權力來形成上下級合作性的關係。

原文 :《重視模糊性決策的彈性空間》

作者 |南京大學社會學院教授 陳家建

圖片 |網絡

組織研究主要以經濟學範式的理論為基礎,如交易成本理論、委託代理理論等。而經濟學的理論範式以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假設為邏輯預設;組織研究(包括政府研究)沿用了經濟學的理論假設,即權力最大化;如果把效用最大化的假設用到組織研究,特別是政府研究當中,會發現政府組織的行為邏輯是追求權力最大化(包含風險最小化邏輯)。比如控制權理論、壓力型體制理論、目標管理責任制理論。

模糊性決策給下級執行留下彈性空間

政策執行研究與權力最大化的研究理論範式也有一些相關性,以往所做的討論大體上都是這樣的模式——上級儘量收權,壓縮下級的自由行動空間,下級也要擴大自身的權力結構,所以會有各種各樣的應對機制,兩者之間會產生很多互動的博弈,比如政策執行過程當中會出現偏離、選擇性執行、波動式執行和共謀等行為。但組織的真實運行並不是單維度的邏輯,應該把權力最大化的控制關係拓展成多元的關係:上下級之間是多重面向的,既有控制關係,又有合作關係;而在政府組織內部也有多元關係,既是控制又是合作。把這樣的多元視角放到政策執行研究中會發現,決策層面不一定總是出於權力最大化的邏輯來控制下級,有時候決策層會主動模糊自身權力,從而釋放權力來形成上下級合作性的關係。

模糊性決策有什麼樣的特點?在可以明晰化的背景下,在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對政策的目標、執行方式、成效驗收等保留一定的模糊度,不做明確的規定;在現實的政策制定過程當中可以看到某些領域是模糊性決策,這給下級彈性執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間,甚至在現實中會發現某些時候可能出現下級希望上級把政策制定得更加明確,規定得更加具體,但是上級反而主動模糊,留出一些彈性執行的空間,這與以往所考慮的權力最大化的範式之間有一定的行為邏輯差異。

分享決策資源,形成合作關係

為什麼會出現模糊性決策呢?關於這個問題,可以沿用理性行動者的思考角度進行常規解釋,包括減少風險和保留自由的裁量權。從組織合作的角度來解釋,即分享決策資源,形成合作關係。一種情況是通過組織的合作來提升下級的執行意願與能力。在某些情境之下,清晰政策可能會造成下級的執行意願相對比較低,能力也相對比較弱;如果決策模糊反而有可能提升下級的意願,增進執行能力,形成合作性的關係。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提升下級的組織權威(組織影響力),即通過決策模糊給下級釋放一部分的權利,讓下級能夠通過權利的承擔去塑造自身的組織權威,促成整個條線系統的組織建設。

關於提升下級的執行意願與能力比較鮮明的例子就是社會治理創新的公共政策。社會治理的政策有兩個特點。其一,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明確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黨的二十大後各地繼續在大力開展。其二,這些政策的模糊特徵比較明顯,大量的政策話語是結果性的,而不是操作性的,其只闡釋了政策要達到一個什麼樣的結果。比如說共治共享提出了一種非常好的理念,但是並沒有太多操作性的政策的規定,如到底應該怎麼去做,它的政策規定是相對比較模糊的,這樣的情境就給地方的實踐留下了極大的彈性空間,因為政策本身並沒有規定得特別具體。

在現實中關於社會治理有三種不同的實踐方式。第一種是社會參與導向,最典型的就是要發揮社會協同形成多元共治,比如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同時動員企業、個人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過程。第二種是維穩管理導向,即有的社會治理比較強調綜治維穩,強調秩序。在經濟社會欠發達,特別是社會秩序的問題相對比較突出的地方,社會治理有很強的治理社會的含義,許多都是與打擊詐騙專項行動、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行動相關,並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緊緊結合在一起。為了提升社會治理的有效度,有些地方還做了很多體制機制層面的建設,比如說有的地方的鄉鎮綜治辦就承載著綜合治理工作,其級別已提升到跟鎮長、書記一個級別,在組織層面非常重視。第三種導向是將社會治理作為一種階段性中心工作開展。比如有的地方將社會治理跟其他工作完全融合在一起,像精準扶貧、人居環境、就業經濟、疫情防控等,可以把這些工作都算成社會治理,或者將社會治理以這樣一些工作的方式來開展。

模糊性決策是有邊界的

模糊性決策對於地方開展社會治理有什麼意義?第一,模糊性的政策可以讓經濟欠發達地區能夠將本地工作融入到政策當中,提升政策的主動性。同時可以提高政策的執行能力,畢竟各地方差異性非常大,模糊性決策方式能夠發揮地方的資源條件。上面規定的相對比較模糊,釋放了一部分的決策的權利,地方執行的靈活度就更高,執行意願也相對比較高,上下級形成一種合作關係,地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動性。第二,提升下級的組織影響力,通過模糊決策實際上實現了某種賦權,提升了下級的組織權威。例如,在地方金融部門權力配置中,制度層面上規定省級部門可以依法占據絕大部分的審批、監管和處罰的權力,但是實踐中省級層面的政策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賦予了市區兩級部門一定的政策靈活的制定權和執行權,把本來省級部門應該有的一些決策權下放給了市級和區級。通過模糊決策賦權,給下級部門釋放一定的權力,從而增強整個條線系統的能力。

當然這樣一種模糊性決策肯定是有邊界的,並不是所有情境之下都會有模糊決策,比如說政策壓力比較大的時候可能就沒有辦法模糊,一定要非常清晰。但是至少從現實的這些案例當中可以看到模糊性決策也是我們今天整個公共政策還有組織行為當中的一種現象,這背後也呈現出組織結構、組織關係的一些複雜的維度。

(本文系作者在政治學人·圓桌論壇上的主旨發言)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861期第3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王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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