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這3個條件,「以房抵債」有效

2019-06-26     優法問答

以房抵債規定的出處

以房抵債規定出處是物權法規,抵押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以房抵債的案件還會涉及合同法,雙方簽訂的債務合同約定用房屋來到期抵押或者到期買賣,由債權人收購該房屋。在債務人的償還行為為未知的情況下不應當對債務人財產做改動。

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以房抵債」,大體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雙方之間已就「以房抵債」達成了協議,且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符合德國、日本民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所說的代物清償;另一種是只有雙方當事人就「以房抵債」達成了一致意見,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也沒有現實地交付房屋。從糾紛的數量看,後一種情形又占絕大多數。

協議有效的三大條件

認定「以房抵債」協議有效,需滿足3個條件:

一、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係,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並經對帳清算。

以及不屬於以下情形:

1.流押條款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二、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對轉化為已付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等證據予以審查,以防止當事人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

也就是說,假如轉化為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中利息的約定是高於民間借貸利息區間24%-36%的,超出的部分屬於違法利息,是不能計入購房款的。法院審判時,會綜合房屋金額以及計算出合法的借款本金與利息。假如借款總額未能足額支付購房款,則債權人需要補齊購房款。

來源:中國法院網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2-I0CWwBmyVoG_1Zo6X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