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剛出生的嬰兒做一下親子鑑定,然後再給發出生證,建議將此項檢查納入產科,大家覺得這個建議可好?
我想說:提這種建議的人,不是腦子進水就是腦子上銹了!請原諒我說話不好聽~給出的理由如下:
一、如果男人對自己的妻子不放心,那麼在懷孕16周~24周之間通過抽取羊水就可以做親子鑑定。這種對胎兒和孕婦的風險小。
如果再早一點的話,在懷孕3個多月可通過絨毛穿刺也可以做親子鑑定。不過我要提醒你:絨毛穿刺是有創的,胎兒可能會有流產和感染風險。所以如果最後鑑定結果證明寶寶是你的,而造成孩子沒了,你可要自己承擔後果。
二、孩子出生後所發的出生證,全稱叫做《出生醫學證明》。該證件只能證明孩子與母親的關係,證明該嬰兒為其母親所生,並不能證明嬰兒與父親的親子關係。
如果大家細心一點的話,你會發現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副頁上,只能由嬰兒的母親簽字,父親簽字這一欄是沒有的。所以醫院鑒發的出生證,與你做不做親子鑑定沒有關係。
三、新生嬰兒一旦出生,就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只要證明孩子與母親的關係,孩子就不能遭到遺棄,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醫院只是醫療單位,在涉及倫理道德和法律的問題,醫院是慎之又慎的。所以醫院只給新生兒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母親與嬰兒的關係),至於孩子與父親的關係,可以通過司法親子鑑定來完成。
否則的話,如果醫院在孩子出生後再給做親子鑑定,那麼醫院就乾脆啥都別乾了。三天兩頭地在醫院鬧哄哄的,完全是浪費醫療資源。所以這個建議根本就不可行,別再胡思亂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