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5日11時許,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鞍山路派出所接到報案,市北區人民路一處出租屋發生了命案。報案人姓王,死的是他的妻子高某,34歲的王某是吉林省柳河縣人。為生計,與妻子一同在青島市務工,租了這套房子。前一天中午,他便因為工作上的事出去了,一個晚上沒回。妻子獨自在家,可讓他沒想到的是,第二天回來看見的卻是妻子的屍體。
接案後,民警立即趕往現場,高某渾身赤裸的躺在床上。頭部有明顯撞擊痕跡,頸部纏繞著一條尼龍繩,生前與人發生過關係。從現場的情況來看,她與人發生關係,似乎是自願的?沒有明顯抵抗痕跡,門窗完好,高某自己將兇手放進來的可能性更大。可已有丈夫的高某,會心甘情願的跟誰發生關係呢?情夫嗎?
而在發生關係之後,高某不知為何被撞暈,隨即在昏迷時被人使用尼龍繩勒死。死亡已經有一段時間了,警方趕到現場時,屍體都已經開始僵硬。民警詢問王某是否知道妻子的感情狀況,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聽見這話變得有些扭捏起來。一副想說不好意思說的樣子,半晌才斷斷續續的跟警方說出了事實:「我老婆她,她平日可能是干那個的,就是,就是小姐。」
聽見這話,經驗豐富的民警很快確定,這可能是一起因為嫖娼引發的命案。不過這倒是有點麻煩,因為嫖客未必是固定的,也未必定居在青島。當年的科學技術手段也有所欠缺,沒有攝像頭,各項工作都沒發現有價值的線索。只能靠周邊走訪調查,看是否有目擊者看到了什麼,同時提取了高某體內的DNA封存以待將來比對。
功夫不負有心人,在辦案民警不斷尋找中,十五年後發現了其中一條線索。山東濱州的孫某,案發時曾在案發地周邊活動,並且進行過性交易。他跟這起案件可能有點關係,2020年7月15日,鞍山路派出所民警會同市局刑警支隊和分局刑警二大隊。在當地公安的配合下找到了孫某,一開始,孫某自然是不肯承認。
但他說的話漏洞百出,態度也非常奇怪,聽見民警來自青島、市北區就有些慌亂。顯然有問題,就算不是兇手,也肯定知道些什麼。在警方強大的偵審攻勢下,孫某很快便如泄了氣的皮球,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實:「是我殺的她,怪她自己要得太多了!」孫某是山東濱州人,案發時42歲,在青島一家銀行從事廚師工作。
2005年2月4日下午15時許,孫某工作閒暇之餘,百無聊賴的在街上閒逛。正好走到了市北區人民路王某、高某住處附近,碰上了高某,高某看他獨自一人便上前詢問想不想要特殊服務。孫某看高某年輕漂亮,一時沒抵擋住,同意了交易。兩人遂前往高某住處發生關係,誰知發生關係後,兩人因為嫖資問題發生了爭執。
高某臨時加價,還要在之前街上說好的價格上,再加上幾十元。孫某也不是什麼有錢人,身上總共就那麼點錢,怎麼肯?而且說話不算話,未免太不道德了?氣得他穿上衣服就想直接走,被高某攔住了,高某威脅說:「你給不給?不給我報警告你QJ了!」其實就算鬧去警局,只要警方查出他們之間的交易,這件事未必是孫某一個人的錯。
這不構成QJ,只是MYPC,甚至於高某要的錢如果多了。搞不好她還會構成敲詐勒索罪,不特定的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關係,在我國受到法律禁止。屬於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MY、PC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問題是孫某不願意被處罰,法律意識淡薄的他,也不知道這些。擔心高某真告去警局,自己就說不清了,他一時惡向膽邊生。用手掐住高某脖子,將其頭部撞在床頭,導致高某昏迷。本來事情到這兒,還有回頭的餘地,他立即離開出租屋。
高某醒來之後,礙於自己的非法交易,未必真會把這件事說出去。無奈人心之惡難以想像,一旦掌握了主動權,怎麼可能輕易放手。或許是覺得警察查不到自己身上,孫某又找來尼龍繩,纏在了高某的脖子上......作案後,他繼續在青島隱匿打工,2007年逃竄回老家務農。本以為低調就不會被發現,卻不想在十五年後,警察還是找上門了。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判處結果並未公布,不過像這類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犯罪有所區別。如果說是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