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野生動物「四法」齊發力

2020-03-20   檢察風雲雜誌
  • 文/杜文俊 陳超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在舉國抗疫之時,「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的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全面依法治國作為新時期指引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方針,其內在的要求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個基本環節統籌推進。對於當前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亂象,也必須協同推進這四個方面,構築完善而有效的保護和管理體系。

對於此次公共衛生危機,如何從根本上避免悲劇的重演,不僅僅要強化應對風險的法治思維,更重要的是將之置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新高度加以審視。

科學立法:嚴織規範的制裁法網

當前關於此次疫情討論最激烈的就是禁食野生動物的立法。實際上自2003年非典疫情後,學界關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立法建議屢見不鮮,直至如今,人們才開始理性地審視。

很多學者將問題癥結歸於沒有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但基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之野生動物概念而言,實際上確有「禁食」之規定。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因此,問題的本質並非在於單個行為的規制與否,而在於深層次的立法原因。我國在立法上對野生動物採取了人為的「二元區分」,即將所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範圍局限於「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導致公眾對於野生動物的概念含混不清,這也是近年來在司法實務中不斷發生激烈爭論的根源之所在。

基於「病從口入」觀念而提出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並完善規範相關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意義重大。

首先,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一個野生動物物種或區域種群的喪失,特別是自然生態系統中關鍵物種的滅絕,都將破壞自然生態系統的結構,影響生態功能的發揮,還可能產生連鎖效應,導致災難性後果。此次疫情爆發於很普通的海鮮市場,然而讓人聞風喪膽的「新冠肺炎病毒」就來源於此,而且極有可能來自於《野生動物保護法》所排除的野生動物。

其次,需要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進行相應調整。面對17年間連續兩次源於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不力的公共衛生危機,必須正視刑法對其潛在風險的管控作用。由此,有必要充實和完善涉野生動物犯罪,補充對涉一般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的規制,特別是涉及非法捕獵、生產經營、運輸、收購、使用等行為的規制。不僅如此,還要把食用有傳播病毒危險的野生動物行為納入刑法規制領域,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給予刑事處罰方面的威懾。

最後,完善對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配套制度。對於禁食野生動物不能「一刀切」,建議制定可食用的、適合人工養殖的、疫病風險較低的野生動物正面清單,在正面清單上的野生動物,對其獵捕、交易、運輸、屠宰、檢疫、生產經營、食用利用等全流程進行動態跟蹤,做到合法來源可追溯,嚴格禁止私下交易;對於正面清單以外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嚴格全面禁止食用、使用,對因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捕獲、養殖的,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並經過嚴格的檢驗檢疫流程。不僅如此,對於動物檢驗檢疫,需要同步完善《動物檢疫法》,針對任何在市面上出售的動物,都強制要求進行檢疫。

嚴格執法:營造安全的防護屏障

在與野生動物相關的行政執法中,存在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執法不嚴格的現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流程中涉及的部門較多,存在多頭監管、互相推諉的現象;另一方面,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對法定職責懈怠。

鑒於傳統的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行政執法體制之弊端,筆者認為,嚴格執法的關鍵前提在於對原有的碎片化管理模式予以反思和修正,並以整合、協調政府職責為方略,努力促使各治理主體之間統一協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從而充分體現整體性、包容性的政府治理模式。針對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探索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建立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綜合執法隊伍。

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從本質上歸屬於生態環境保護體系,然而,目前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都聚焦於環境污染防治方面,而忽視了對野生動物綜合執法的關注。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執法體制亟需作出進一步的優化,避免「部門主義」掣肘,跨部門整合野生動物行政執法權,對原有的行政處罰權、檢查權、強制權等職責進行綜合和集中,同時對有關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職責進行梳理,加強執法隊伍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升野生動物綜合執法效能。通過嚴格執法,構築安全防護之屏障,實現「法治中國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之美好願景。

公正司法:守護生態的最後底線

司法必須遵循立法,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在目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的司法實踐中,有兩方面值得考慮完善。

其一,公正司法的核心在於統一司法審判標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恪守罪刑法定原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000年11月2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延伸到「馴養繁殖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然而,無論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是《刑法》,都並未明文規定將馴養或者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納入野生動物保護範圍。以司法解釋擴大立法中的野生動物保護範圍,明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實務案例中,2016年深圳王鵬出售鸚鵡案一審判決後引發各界熱議,有人認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將人工馴養繁殖的物種與野生物種同等對待,超出一般公眾的理解認知,是超出刑法文義範圍的擴大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要想實現對野生動物的有效保護和管理,其前提必然是回歸立法本身,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完善涉野生動物刑事司法體系。

其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基本屬於行政犯,具有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違法性,刑法制裁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要與行政法相銜接。當行政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社會危害程度並觸犯刑法時,行政違法行為即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行政執法就會轉化為刑事司法。

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中,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有效規制,還需要解決在行政執法實務中大量存在的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難移等問題。通過建立有效的野生動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維護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安定的社會管理秩序。

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是一項孤立的事業,它實質上是我國政治體制民主化、法治化進程的一個方面,因此真正解決這一問題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過程。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兩法銜接」機制中,唯有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處理糾紛、解決爭議、懲罰犯罪,司法的價值和生命力才能得以彰顯。


全民守法:倡導綠色的法治觀念

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最有效的方法在於讓人們熱愛野生動物。如何喚醒人們的情感,一方面在於加強普法,強化法治意識;另一方面在於倡導健康的飲食習慣和生態觀念。

據媒體披露,疫情當前,仍然有很多人銷售、食用野生動物。其內在的原因一方面或許是高額利潤下的鋌而走險,但更多的是對法律的無知或者漠視,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於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的普法,只有在人們知法的前提下,才能讓其守法,才能樹立法律的威嚴。要想從根本上改變現狀,應該把改變飲食習慣上升到重塑社會公德和社會責任感的高度來認識和處理,同時從道德上進行約束,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 提高道德水準,增強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從而形成保護野生動物的文化氛圍,使社會公眾由內而外形成對生命的尊重與熱愛,最終實現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

新冠肺炎疫情給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再次敲響了警鐘。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關切,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工作。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體系的建立難以畢其功於一役。接下來,更應該堅定信心,加強宣傳教育,強化相關法律普及工作,積極發動全社會共同參與,持續嚴格執法和司法,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依法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