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淼
日前,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北京市律師協會影視與娛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聯合發布了2019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治事例和十大娛樂法治事例。《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年度法治事例有7件與著作權有關,這些事例的判決具有怎樣的作用,將對我國版權產業健康發展產生怎樣的重要影響,讓我們聽聽專家們怎麼說。
事例一:溫瑞安等12位作家訴《錦繡未央》作者周靜系列抄襲案
【判決情況】2019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錦繡未央》中被指控的侵權語句和情節與各權利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因此認定被告構成對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的侵害,並判決其向各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家評議】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劉文傑:本案涉及「新技術條件下著作權法對於文學藝術發展的作用」。之前很多用到「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案件里,強調著作權法不僅保護語言,也保護包裹在語言之中的內容。而本案集中反映了語句抄襲問題,強調的是著作權法不僅保護內容,也保護語言。如果同一時代的人在語句上可以相互抄襲,會大大妨礙社會上原創性文學藝術作品的生產。新技術條件下,寫作者隨意挪用他人作品變得輕而易舉,文學創作劣幣驅逐良幣的危險顯著增加。在人工智慧技術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恰恰要防止人工智慧輔助創作滑向人工智慧輔助抄襲。
事例二:優酷公司訴蜀黍公司圖解電影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判決情況】2019年8月6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圖解電影損害權利人優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屬於合理使用。
【專家評議】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影視與娛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董媛媛:著作權法保護某一作品,不僅是保護作品的整體,也保護作品中包含的每一獨創性表達。影視劇的單幀畫面在符合作品構成的基本要求時,可歸類於攝影作品。截圖是影視劇畫面的組成部分,可以判斷其著作權由製片方享有。涉案圖片集僅改變表現形式而未改變具體表達內容,超出以評論為目的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劇集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屬合理使用。在法院探索對「合理使用」進行擴張性解釋的趨勢下,本案的適時出現不失為一個提醒,即不符合合理使用本質及立法目的的行為不會僅僅因為具有微小的「轉換性」或使用量較少而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事例三:《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著作權系列糾紛案
【判決情況】2019年7月16日、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與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著作權侵權案作出判決。法院審理認為,《牡丹之歌》音樂作品屬於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眾得公司根據授權有權單獨起訴,但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單獨主張曲作品及歌曲整體的相關權利,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眾得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評議】
北京市律師協會影視與娛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武玉輝:該案對「奉曲填詞」給予較為明確的司法回應,第一,該案裁決確定判斷構成合作作品的條件有二,其一為作者有無共同創作作品的意圖;其二,作者有無共同的創作行為,並不在於作者之間要見面或其他交流。第二,該案明晰了改編權的邊界,所謂改編要基於、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第三,該案闡釋了合作作品中不同分割作品的權利行使主體問題,對於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每一可分割的獨立作品只能由其作者或者被授權人主張權利,而合作作品也只能由共同作者或者被授權人共同行使權利。本案因原告不存在針對曲作品主張權利的基礎而駁回訴訟請求,但並不意味著確認《五環之歌》不侵權。
事例四:張牧野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系列糾紛案
【判決情況】《鬼吹燈》作者張牧野訴電影《九層妖塔》侵犯著作權案在2019年8月8日,一審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僅支持了關於侵害其署名權的主張。張牧野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後者最終認定,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侵害了張牧野對涉案小說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判令其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上海玄霆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愛奇藝公司、東陽向上影業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鬼吹燈」作為《鬼吹燈》系列小說名稱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並應歸屬於玄霆公司。三被告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愛奇藝公司同時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遂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海玄霆公司訴張牧野等五被告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天下霸唱作為原著的作者有權使用其在原著小說中的這些要素創作新作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通過綜合考慮《鬼吹燈》系列小說知名度、給原告圖書銷售造成重大影響、被控侵權圖書銷量、主觀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了損害賠償金額。
【專家評議】
中央電視台版權和法律事務室副主任嚴波:張牧野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系列糾紛案的典型性意義在於,3起案件原告和被告系《鬼吹燈》原著作者及其著作權受讓方因授權行為、授權方式、授權範圍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糾紛。第一個案件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界定著作權受讓方的改編行為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第二個案件的關鍵問題在於對該文字作品名稱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性質界定和權利歸屬;第三個案件需著重判斷的是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形象、人物關係等創作要素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應予保護的權益。不同法院均在判決中對相關典型和疑難問題作出詳盡的分析和論證,凸顯出法律上的專業性以及對利益平衡的價值評估,值得讚賞。但同時,通過著作人身權保護判定改編行為侵權對行業利益可能產生哪些負面影響、如何對文字作品的名稱以及人物名稱等具備較大商業價值的非版權客體創作元素的權益進行科學界定、能否通過行業協會對著作權及其衍生權利授權合同進一步規範等問題都亟須進一步思考和探索。這些法律問題都將可能對我國版權產業健康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事例五:陳某等因盜播《流浪地球》等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罪
【判決情況】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等盜播《流浪地球》以侵犯著作權罪作出一審判決。陳某等8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並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影視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涉案的8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權罪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主犯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到有期徒刑10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專家評議】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于靖民:該案的典型性在於:第一,8名被告人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犯罪組織,且與境外需求方相互勾結,跨國進行犯罪,行為方式顯著區別於普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第二,該案綁定《流浪地球》等熱門影視,犯罪目標明確,犯罪手段具有網際網路科技特徵,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動用刑事手段精準打擊,司法裁判效果良好。第三,訴訟程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有利於改造,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第四,刑罰權的動用未超過必要限度,充分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且與民商、行政等措施形成綜合治理。
事例六:網易訴華多侵犯夢幻西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判決情況】2019年12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網易公司訴廣州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經一審認為,夢幻西遊的遊戲畫面構成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屬於遊戲製作公司所有。華多公司開設直播窗口、組織主播人員在其網站中進行遊戲直播的行為雖不屬於著作權法中明確列舉的侵權行為(如侵犯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但仍可歸入「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害了網易公司著作權。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判決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2000萬元。
【專家評議】
北京市律師協會影視與娛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志同:法律在網絡遊戲領域雖有盲點,但留白非白,萬物皆有規制。通過該案件判決,可以進一步明確,玩遊戲不構成創作,遊戲直播行為是在使用遊戲作品本身。確定遊戲直播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應綜合考慮以下四個因素:(1)被訴直播行為的性質、目的;(2)被訴直播行為的整體畫面的性質;(3)被訴直播行為的數量和重要程度;(4)被訴直播行為對涉案遊戲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華多公司未經權利人網易公司授權,基於商業營利目的,對夢幻西遊使用超出了合理限度,損害了後者合法權益,不構成合理使用。即便遊戲直播帶動了遊戲發展,這樣的貢獻也不能取代許可。自由競爭應建立在法律允許框架之下。
事例七:杭州刀豆公司訴長沙百贊、騰訊著作權侵權案
【判決情況】2018年8月,杭州刀豆公司向法院起訴,稱長沙百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通過所經營的「在線聽閱」「咯咯嗚」「回播」等微信小程序提供其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武志紅的心理學課》在線播放服務,構成著作權侵權。2019年2月27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一百贊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駁回原告對被告二騰訊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2019年11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重新對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並維持原判。
【專家評議】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劉文傑:本案涉及網際網路空間裡一條核心規則,即「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範圍問題。二審雖然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但是否定了一審判決「微信小程序服務是基礎性網絡服務,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6條適用於小程序服務。二審判決突破了侵權責任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既有規定,別立規則,其根源在「通知—刪除」規則本身的設計問題。該規則在創製的時候採用的是簡單二分法:一種網絡服務要麼適用「通知—刪除」,服務商有義務接收通知,收到通知後應當採取的措施是刪除,要麼服務商完全不必接收通知,更無需刪除。這種二分法忽略了在「通知—刪除」和完全無受理通知義務之間,還存在著諸多的合理措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