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他人處購入假冒註冊商標的墨盒、硒鼓及回收的外包裝盒,自行封裝後,通過開設的網店冒充全新品牌墨盒、硒鼓對外銷售,金額達17萬餘元。近日,經徐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徐匯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6年起,被告人劉某在網際網路電商平台上經營一家「xx耗材商城」, 店鋪里賣的是標有某品牌註冊商標的各種型號墨盒和硒鼓,售價從250元到2000多元不等。別看商品標註的都是「原裝xx品牌」,實際上卻是「掛羊頭賣狗肉」,銷售的都是劉某自己拼湊起來的假冒產品。
配圖,圖文無關
劉某做這個假貨生意主要有兩個上家供應「原材料」:一個是小魏,一個是老王:小魏平時做的是「翻新活」,即把品牌公司用完的硒鼓等收購後,往裡面充粉,重新包裝做新,套上充氣袋後出售給下家獲利。
老王則以回收使用過的品牌印表機墨盒、硒鼓的外包裝,再進行轉賣謀生。
就這樣,劉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化名從小魏那裡購進翻新後的假冒某註冊商標的墨盒和硒鼓,再從老王那裡購進墨盒及硒鼓的外包裝,買回來後自己裝起來,充當全新的品牌墨盒、硒鼓在網店銷售。
根據公安機關查獲的其網店銷售記錄,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間,劉某售假的銷售金額達17萬餘元。
檢察官表示,本案系典型的因銷售「翻新」產品而侵犯商標權的案件,鑒於「翻新」行為與正常的轉售二手商品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對涉案行為是否侵權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商家是否對商品的核心零部件進行了更換,如更換了則有可能是侵犯了商品的商標權;二是商家是否在售賣商品時盡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是否將產品翻新的情況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在本案中,劉某既更換了商品的核心零部件,又沒有盡到信息披露義務,所以他的行為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