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對於已轉為城鎮戶籍的村民,如何保護好宅基地?

2020-08-13     拆遷衛士

原標題:「收藏」對於已轉為城鎮戶籍的村民,如何保護好宅基地?

對於已轉為城鎮戶籍的村民,如何保護好宅基地。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通過一個案件來教會你怎樣保住自己的宅基地。

案情簡介

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甲之父陸甲所有。上世紀50年代初陸甲離開原籍衡南縣三A村(2001年5月調整劃歸衡陽市B地管轄),到衡陽市線帶廠工作並轉為城鎮戶籍,陸小甲出生後一直隨父母在衡陽市生活,亦為城鎮居民。2000年,陸乙經陸甲同意,向相關部門申請拆除陸甲的舊房建設新房,衡南縣政府為陸乙頒發了3405號證。2007年1月,陸甲去世。可見,陸甲作為非群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因陸乙對原房屋拆除已經喪失,陸小甲作為陸甲的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故衡南縣政府的頒證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係,其請求撤銷3405號證,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二審法院均堅持這種觀點。

陸小平申請再審稱:1.再審申請人並不是對南政(2000)土建許字第3405號《衡南縣城鄉個人建房宅基地許可證》(以下簡稱3405號證)項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張權利,而是請求對衡南縣政府頒發給陸乙的3405號證是否合法進行審查。2.再審申請人與3405號證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本案未進行實體審查違法。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確認3405號證違法並予以撤銷;確認B鄉政府與陸乙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並判令其重新與陸小甲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號行政裁判書,駁回陸小甲的再審申請。

依法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陸甲作為非群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因陸乙對原房屋拆除已經喪失,陸小甲作為陸甲的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故衡南縣政府的頒證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係,其請求撤銷3405號證,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二審裁定駁回陸小甲的起訴,並無不當。陸小甲再審請求確認B鄉政府與陸乙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並判令其重新與陸小甲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屬於本案的審查範圍。

史律師評析

作為已轉為城鎮戶籍的居民來說,要想保住宅基地用房?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無論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千萬不能拆除,因為一旦拆除,你再也沒有資格建造!因為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才有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財產,一旦房屋拆除,你所有的權利將清零;

2、如果老房子的確是以及破爛不抗了,建議你維修,加固,否則,房子塌了,一切權利將清零;

3、如果你是繼承父輩的宅基地房屋,雖然宅基地無法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公民合法財產,仍然可被繼承,只要房屋不倒,權利就在,因此,同樣建議你修繕房屋,以免某天房子塌了,權利也就沒了!

4、最後,若你已是城鎮戶籍,而父輩還在農村生活,建議孝順一點,趁父母健在,給父母建一個好點的房子,改善一下父母居住環境,同時這房子也是留給你自己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qb0u6HMBURTf-Dn5WCR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