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拆遷補償協議案件到底姓「民」?還是姓「行」?

2020-08-17     拆遷衛士

原標題:履行拆遷補償協議案件到底姓「民」?還是姓「行」?

經過多次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將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納入行政協議範疇,拆遷維權又增添了新的保障。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今天就為大家講解該司法解釋為被拆遷人帶來了哪些好處?

拆遷協議按行政訴訟立案

據不少委託人反映,在起訴拆遷協議行政案件時,部分地方法院找了一些理由,勸說被拆遷人將案件立為民事案件,甚至立為行政案件的裁判書直接寫該案件應為民事案件,建議當事人去民庭立案。這種做法其實是在變相規避「民告官」。

該司法解釋除了再一次的強調了,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範圍,還特別註明了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等一樣屬於行政協議。該司法解釋的完善,進一步完善對低收入全體的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此後公民起訴「行政協議」的渠道將更加暢通。

將以上合同列入行政協議的另一個重大利好,就是司法解釋強調了對案涉協議有「利害關係」人群的保護。這意味如果行政協議侵害了第三人權益,該第三人照樣起訴。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行政機關與村委會之間簽訂了不利於村民的協議,那麼這時任何村民都有權就協議提起行政訴訟。

平等保護公民私有不動產權

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是公民權利落實和保障的必然要求。中央明確提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切實保護公民在簽訂征地拆遷協議時享有平等地位,確保協議內容的公平性。在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個人利益之間做到公平公正。

該司法解釋嚴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協議的條件,確保政府依法依約履行協議義務;明確因行政機關違約的充分賠償和因國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補償原則,確保行政協議案件中當事人產權利益得到有力保護。

司法解釋規定,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落實「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

司法解釋明確對行政優益權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司法解釋堅持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

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另外,解釋明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補償。對於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補償。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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