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的案子中,由於其環節多,案情複雜,會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案情。而越是能在案件早期維權,越早獲得勝訴,對被拆遷人獲得合理補償越有利,能更早的結束維權,獲得合理補償。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經常在案件的複議階段便收到了勝訴的消息。這無疑給被拆遷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近期,所里又收到陝西省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書,支持史律師及委託人的觀點及行為。案情是這樣的: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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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系陝西省銅川市A區B社區居民,C公司不經合法程序,將楊某的房屋強行拆除並占用,楊某就C公司違法占地行為向銅川市自然資源局提出查處申請,該局將查處申請視為信訪,並以曾經對C公司進行處罰,拒絕履行職責。楊某於2020年3月20日向陝西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直接查處C公司的違法行為的申請。陝西省自然資源廳所屬的陝西省自然資源執法局作出《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舉報告知書》,就楊某反映的C公司違法占地問題,已將舉報信轉送至銅川市自然資源局核查處理,請楊某向銅川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查詢並予以配合。並將楊某的立案查處申請書等材料於3月27日轉銅川市自然資源局辦理。楊某不服,向陝西省人民政府進行複議。陝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撤銷陝西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舉報告知書》,責令該廳對楊某的申請進行處理。
依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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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77條、79條的規定,楊某請求陝西省自然資源廳直接查處C公司的違法行為要求合法合理,楊某向陝西省自然資源局提出查處申請,陝西省自然資源局以其下屬部門的答覆行為代替其告知行為,作出的41號告知書形式違法。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告知的理由只是籠統根據《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以下簡稱《工作規程》)關於級別管轄和移送管轄的規定進行了案件移送,沒有具體指明規定的內容,引用規定不明確。
根據《工作規程》規定,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實施法律制裁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依照上述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本案中,楊某因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陝西省自然資源廳提出查處申請,那麼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處理並作出產生法律效力文書的主體也應當是陝西省自然資源廳,而由未經法律、法規授權的陝西省自然資源執法局告知申請人已移送其他部門核查處理,與《工作規程》的規定不符。陝西省自然資源執法局就楊某提出的申請作出的告知超越法定職權。
史律師評析:
一般來講,省級機關下發的文件一般很難被撤銷。但其並不是天衣無縫、毫無破綻。如果仔細研究,是可以發現其違法違規之處。征地拆遷案件環節多,案情變化多,被拆遷戶如遇到解決不了的難題,可以委託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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