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進行稅收籌劃

2019-11-28     理個稅

當業務發生時,很多企業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什麼時候繳增值稅?

有的企業財務人員自作主張,他們的觀點是這樣的:現在國家稅務局都是以票控稅的,那麼我只要不開票,就可以不用繳稅啦。所以,水平差一點的會計就是遲遲的不開具增值稅發票,水平好一點的會計就是計劃的開票。

也有一部分財務面臨的情形是客戶非常強勢,業務還沒有發生或還沒有完成,就強制要求開票。

那麼,開票和繳稅之間有邏輯關係嗎?

答案是:有

我們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通過第十九條,我們知道業務就算是沒有做,只要開具了發票,就得繳稅。所以,提前開具發票一定要謹慎,開具發票就意味著需要繳納稅款。

剔除提前開票的因素,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那麼這個「當天」是哪一天呢?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我們從這裡,可以開始進行稅務籌劃了,以下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幾個要點:

1.發票的開具一定是要在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之後,如果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之前開具發票的,需要提前繳納稅款。

2.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繳納稅款。

這裡一定注意,這裡的合同約定付款和實際付款不一樣。只要到了合同約定付款的時點,無論是否支付,均要繳納稅款。

所以我們在做稅收籌劃的時候,一定要明確付款時間,保證我們在付款繳納時間內可以收到款項,這樣可以確定我們的稅款繳納時,不會墊付資金。

3.對於預收款項,也就是先收錢在幹活的業務,一般情況下,都是幹完活以後才繳納,但是有特列:對於建築服務、租賃服務的,收到預收款就要進行繳稅。

當我們達到納稅時點時,我們需要履行繳納的義務,那麼合理運用納稅時點,是可以將納稅時點向後移動的,達到延遲納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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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pxpqtW4BMH2_cNUg-As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