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免增值稅:部分免稅,部分徵稅,可否?

2020-02-19     理個稅


前言:

疫情期間的政策中,納稅人頗為關心,諮詢較多,但又一直沒有明確的問題:在疫情期間免徵增值稅的政策中,納稅人開了專票的部分選擇徵稅,其他部分選擇徵稅,是否允許?


主要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27號)

一、生產和銷售免徵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納稅服務規範(3.0)

5.納稅人放棄減稅、免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6.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權。


總結以上,放棄減免稅的主要規定如下:

1、放棄減免稅,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減免稅;

2、一經放棄免稅權,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

3、放棄減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


分析:

某酒店2020年1月份已經開具了住宿業的專票和普票,為享受疫情期間免增值稅政策,開具的專票需做沖紅處理(包括先免稅後沖紅),但是接受服務方因開具紅票其進項稅不能抵扣,因此不同意開具紅票,另還有聯繫比較困難等原因,導致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以適用免增值稅政策,基本不可行,故此部分開具專票業務放棄免稅政策,正常申報納稅。其他開具普通發票部分,適用免增值稅政策。

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該酒店可能會因專票無法沖紅原因導致全部無法享受免稅,但是這明顯不符合疫情期間的政策精神。


建議:

在此疫情的特殊期間,應明確此問題,即:

疫情期間的免增值稅政策,納稅人開具專票部分選擇徵稅,其他部分選擇免稅,應予以允許。

以及,前期選擇徵稅,後期選擇免稅,應予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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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iNBkXHAB3uTiws8KcKU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