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類收入不交個稅也不用申報

2020-02-28     理個稅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為了保護和激勵一線醫務工作者,也為了更好的救治患者,國家針對醫務工作者和參與疫情防控的相關人員給予了臨時補助和獎金,對於這類補助和獎金,《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明確表示,免徵個人所得稅。

具體補助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現有政策的基礎上,湖北地區醫務人員補助再提高1倍,同時擴大覆蓋範圍。《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各地要在落實現有政策基礎上,將湖北省(含援湖北醫療隊)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擴大衛生防疫津貼發放範圍,確保覆蓋全體一線醫務人員。

參考依據:《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第二條: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

2月1日21時,湖北省召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就相關人員補助進行說明。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人員,取得的補助和獎金不交個稅也不用申報

雖然免徵了個稅,但是問題來了,要申報嗎?

對於這個問題,26日的總局問答給出了答案。

原問答如下: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這種個人所得稅免徵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考慮到目前相關人員正在疫情防治一線,其單位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切實減輕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上述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需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因此,相關企業只需做好資料留存就好。


正常情況下,不用交個人所得稅的員工也需要申報

特殊時期特殊處理的辦法,無疑給員工及單位省去了不少麻煩。但是企業也要注意,正常情況下,免稅是一種優惠政策,需要正常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而不是不申報。

此外,對於不需要繳納個稅的員工也要進行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除此之外,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也會因此而扣分——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按稅種按次計算)。納稅信用等級對企業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知道。

因此,納稅人切勿混淆免稅與不申報的問題。


延伸:這些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項目要知道

此次疫情針對特定人員發放的補助及獎金讓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又增添了一項,不過在此之前,針對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項目已有不少: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提示:這裡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提示:該項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提示: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提示:該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所以,企業及納稅人都要了解清楚!如果取得的收入中有以上免稅項目,記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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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KP2qi3ABgx9BqZZITi3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