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別報告本地申報可延期!這些問題你了解嗎

2019-12-27     RUCHFUL瑞豐德永

香港稅局近日發布了關於2018年度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的延期通知(以下簡稱「延期通知」),即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香港本地申報2018年度國別報告的截止日期不得晚於2020年3月31日。關於國別報告申報延期通知的具體內容,詳見下文。

(圖源:攝圖網)

香港國別報告是什麼?

國別報告通知闡述了集團計劃如何遵循香港國別報告要求的相關規定,旨在提供有關集團最終控股公司、代母公司、集團內所有香港實體等的相關資料。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準備∕提交國別報告的要求僅適用於上一會計年度集團總收入達到68億港元(約7.5億歐元)或以上門檻的跨國公司集團,下稱為「需申報集團」。需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負有不同的申報責任。

延長後的截止日期是何時?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2018年度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3月31日。

對於會計年度結束於2018年12月31日的集團,其首個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日期原本為2019年12月31日(即集團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


誰可以延期?

(1)香港申報實體並非集團最終母實體,並且集團在香港的首個國別報告適用會計年度結束於2018年12月31日與2019年3月31日之間。

(2)若集團會計年度結束日期位於上述區間內,但香港申報實體為集團最終母實體或代理最終母實體,則其申報的截止日期仍為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例如:香港最終母實體會計年度結束於2018年12月31日,則其申報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

(3)對於會計年度結束於2019年3月31日之後的集團,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截止日期仍為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


如何申請延期?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無需就延期進行申請。

若其2018年度國別報告在2020年3月31日當日或之前通過香港國別報告網站(CbC Reporting Portal)進行提交,則該申報將被香港稅局視為合規。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位於中國內地?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註冊於中國內地,那麼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報國別報告?

中國內地和香港於2006年8月21日簽訂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CDTA」),該CDTA中允許自動信息交換資料(「AEOI」)但未允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信息。

因此,在尚未簽訂雙邊交換安排的前提下,理論上最終母實體註冊於中國內地的集團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進行國別報告申報。


內地與香港的雙邊交換安排談判進展?

就中國內地和香港而言,雙邊交換安排預期無法在原2018年度國別報告申報截止日(即2019年12月31日)前簽訂。但是,雙方仍在緊鑼密鼓地就雙邊交換安排進行積極的討論。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註冊於常見群島轄區?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註冊於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或百慕達群島,是否需要在香港進行2018年度國別報告申報?

截至目前,香港與蓋曼群島、BVI以及百慕達群島均無CDTA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

因此,該集團僅需在最終母公司註冊的稅務管轄區申報國別報告,無香港國別報告本地申報義務。但是,若最終母實體同時亦是香港的稅務居民,那麼該集團需要在其最終母實體註冊的稅務管轄區以及香港同時申報國別報告。註:本平台摘錄或轉載於第三方的信息(包括文章、圖片等)會標明作品來源和作者,無法查明作者的,將標明獲取途徑,如權利人認為內容侵犯其著作權,請書面告知,本平台將及時審查並刪除被侵權的內容。其他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如需轉載本平台內容,請註明信息來源。免責聲明:政策隨時變化,注意文章時效性,本文刊載所有內容僅供提供信息交流和業務探討而非提供法律建議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監管機構的立場和觀點。不承擔任何由於內容的合法性及真實性所引起的爭議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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