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內蒙古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鈞持槍殺人案,2019年10月11日上午在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鈞以殺人為目的持組裝口徑槍向6人射擊共射出子彈14發,致5人當場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應當數罪併罰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10月11日上午,在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梁鈞鈞以殺人為目的持組裝口徑槍向6人射擊共射出子彈14發,致5人當場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應當數罪併罰追究刑事責任。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五名被害人家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梁鈞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鈞,曾用名梁軍,男,1975年生, 漢族,大專文化,原任開魯縣自來水公司第二水廠副廠長。
被害人孫某軍(參加工作用名孫某強)同系該廠職工,並於2018年6月26日被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任職為供水廠第一副廠長,梁鈞對孫某軍任職一事心存積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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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15時許,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供水廠召開職工大會期間,梁鈞又因不滿孫某某會議發言內容,在前往廠區辦公樓西側停車場途中與孫某某發生口角繼而相互推擁,梁鈞在其駕駛的三菱越野車後備箱內取出一支口徑槍向孫某某射擊並擊中孫某某左胸部,見其倒地後,梁鈞又繼續向孫某某頭部射擊並擊中其頭後枕部,致孫某某當場死亡。
案發時在現場附近的被害人付某某同系供水廠職工,梁鈞因付某某平素與孫某某同乘車輛認為該二人關係較好,遂持槍向付某某射擊並擊中付某某左腹部、左腰部致其倒地,梁鈞又繼續向付某某頭部射擊並擊中其頭後枕部,致付某某當場死亡。
被害人鄧某某系供水廠副經理,梁鈞因鄧某某任用孫某某一事對其心存不滿,在射擊孫某某、付某某後發現鄧某某在廠區內,遂持槍追趕。在繞辦公樓追趕一圈後鄧某某在西側柵欄處向外翻越時,梁鈞持槍向鄧某某射擊並擊空,後梁鈞駕車駛離供水廠。
因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任用孫某某為第一副廠長一事,梁鈞對自來水公司領導成員心存不滿。在駕車駛離供水廠後前往自來水公司意圖報復,到達自來水公司門口後因大門關閉,鳴笛未果後持槍駕車離開。
被害人鄭某某系慈善堂個體經營者,梁鈞因瑣事對鄭某某記恨在心,在梁鈞駕車逃至開魯縣開魯鎮民族路附近時,停車持槍進入鄭某某經營的慈善堂屋內,開槍射中鄭某某左上臂致其倒地,後繼續持槍射擊被害人邵某某(鄭某某丈夫)四槍,擊中邵某某左季肋部、左側胸背部、頭部等位置,致使鄭某某、邵某某夫婦當場死亡。
被害人孫某系供水廠職工,與梁鈞相識並無重大矛盾。梁鈞駕車逃至開魯縣開魯鎮宇亨國際汽貿城南側公路附近時發現孫某駕車停靠路邊休息,遂驅車靠近後與孫某攀談,在孫某下車後梁鈞持槍向孫某射擊並擊中孫某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鈞繼續向孫某頭部射擊並擊中其頭右顳部致其當場死亡。
隨後梁鈞駕車逃跑,偵查人員通過技術手段鎖定其行蹤並實施抓捕,在抓捕過程中,梁鈞持槍繼續駕車行駛,偵查人員開槍擊中其腹部、頸部、臂部等位置後將其抓捕歸案,並當場扣押梁鈞作案使用槍枝一把和隨身攜帶的13發子彈,還從其駕駛的車內查獲大量子彈等。
公訴人還指控梁鈞2017年秋季以打獵為由,經田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在張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本次作案所使用的口徑槍,從周某某(另案處理)處以打獵為名索要了本次作案所使用的子彈。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
庭審當日,被害人、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等到庭旁聽了庭審。庭審於當日晚結束,本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通遼交通文藝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