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一種方式。此文為您通俗易懂地簡述離職補償金的現行財稅處理方法。
一、個人所得稅處理
1. 計征個稅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即財稅【2018】164號規定:
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 政策要點
(1)政策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指上年年平均工資,而非月平均工資。北京市2018年年平均工資是127107元, 3倍即是127107*3=381321元。也就是說發放的離職補償金超過381321元部分才會繳納個稅。
上年平均工資數可以諮詢當地稅務熱線,也可以在當地統計局官網直接查詢到,個稅明細申報頁面也有提示。
(2)離職補償金單獨計算個稅,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3. 納稅申報
離職補償金應於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 -綜合所得申報-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項下申報。
注意:發放的離職補償金未產生個稅,也要進行申報。
個稅申報演示:
4. 案例說明
A公司某職員2019年10月取得的稅前離職補償金為45萬,個稅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0-127107*3=68679元,查綜合所得稅率表,需繳個稅68679*0.1-2520=4347.90元。
A公司需代扣該個稅,並於2019年11月15日前申報繳納。
二、帳務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三、其他涉稅問題
離職補償金屬於職工薪酬核算範圍,但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範疇,所以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不作為計提三項經費(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
離職補償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因此不作為計提殘保金的基數。
該費用應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範圍,因此實際發生的離職補償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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