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未成年繼女,獲刑4年10個月

2020-01-14     常州武進檢察

摘要:繼女未滿14周歲,無良繼父竟然與其發生性關係,這名繼父因犯強姦罪被判刑。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駱瑩瑩 記者 何潔)繼女未滿14周歲,無良繼父竟然與其發生性關係,這名繼父因犯強姦罪被判刑。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根據相城區關工委的申請,依法撤銷周某對其繼女小玲(化名)的監護人資格,保障了小玲的身心健康不再受到侵害。本案是該院第一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

小玲出生於 2004 年,父母離婚後,母親陳某與周某結婚,小玲與他們共同生活。2018 年 6 月至 7 月期間,周某明知繼女小玲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因犯強姦罪,相城法院於 2018 年 12 月 13 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 4 年 10 個月。

之後,蘇州市相城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向相城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撤銷被申請人周某作為小玲的監護人資格。相城區檢察院派員支持起訴。

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周某與小玲的母親陳某登記結婚時,小玲仍未成年,與周某共同生活,周某與小玲形成撫養關係。被申請人周某作為繼父,在明知小玲未滿 14 周歲的情況,與其多次發生性關係,嚴重損害了小玲的身心健康,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判決撤銷周某作為小玲監護人的資格。該判決為終審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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