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被別人「霸占」,怎麼辦?

2019-07-12     股權激勵設計者

實例場景

大娃、二娃和翠花共同出資300萬成立某餐飲公司,其中大娃出資150萬元,占股50%,二娃出資100萬元,占股33.3%,翠花出資50萬元,占股16.7%。大娃被聘為公司的董事長,公司成立後的3年里,一直由大娃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並掌握、保管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後來大娃辭去董事長職務,但卻並未向公司返還相關印章,公司出面多次交涉未果。想去公安局補辦公章,卻被要求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想去工商局補辦營業執照,又被要求提供公章,原董事長大娃又不配合。這不,實在是沒轍了。

那麼:

公司可以起訴要求不當占有人

返還公司證照嗎?

可以!

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證照,屬於公司財產,部分股東或個人不當占有,屬於侵犯公司財產權的行為,公司當然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不當占有人返還非法占有的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證照。

公司作為原告,立案時起訴書

要求加蓋公章,怎麼辦?

一般以公司為原告的起訴狀中,法院會要求加蓋公司的公章,這是立案的要求。但由於返還公章的案件特殊性,原告公司不可能擁有公章,公司難道真的只能束手無策嗎?

別慌,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所以呢,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也是可以作數的哦!上述案件中,大娃既已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公司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雖然因為沒有公章不能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可以憑藉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並簽字起訴。

是否存在別的救濟途徑?

股東代位訴訟。

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因此,當股東履行了前置程序而公司怠於起訴,股東有權依照代位訴訟的規定,請求不當占有人返還相關證照,但需注意,此處的原告股東資格有限制,有限公司只要是股東即可,股份公司需滿足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要求。

實務建議

基於公司證照返還所經常出現的矛盾,避免證照管理出現不必要的糾紛,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防範:

在章程中明確約定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證照的管理人,避免混亂。

制定嚴謹規範的證照使用申請流程。印章使用必須經過權力部門和上級領導批准,印章管理人員需要仔細核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數量是否與申請事項一致,且用印必須由印章管理人員親自蓋章,不得假借他手。

明確證照管理人責任,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用章。

當證照被不當占有時,及時採取緊急措施防止風險的擴大,例如召開股東會表決、向公安、工商部門及時掛失等等。

重新申領證照後,仍有權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原證照。一般來說,一旦公司重新申領證照,原證照就會失效,但是失效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喪失。所以,公司對非法占有人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

法條直通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4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149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1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kONzCmwBmyVoG_1Z59L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