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是老闆要我做的,我還不到30歲,為什麼要去坐牢?!」

2019-07-15     股權激勵設計者

前兩天,一朋友給我電話,說公司被稅務稽查了,現在罰單都送到公司來了。他覺得自己很委屈只是因為需要給客戶回扣,所以就將發票數額開多了些,但是多開的錢稅也沒少,突然就被罰,連說理都沒得說。

朋友連著找我訴苦,希望我能夠幫他出出主意。我很無奈,畢竟你都被罰款了,不反省也就算了,還要我來幫你遮掩,真的是浪費這麼多年我對你財稅上面的指導了。

01

「估計這工作都白乾了」

這朋友的事情到是給我提了個醒:你永遠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更加叫不醒一個掉到錢眼裡的人,賺錢不怕難,就怕走歪。

上周一個粉絲跟我說,他剛入職一家新公司,但是呢,剛進公司就被老闆叫去做兩套帳,本來還擔心剛進公司,需要一段時間與老闆、同事磨合過後才好開展工作的,結果一下就碰到這個事情,二話不說,在工作間隙里拿出手機就開始錄像,說是要錄下來之後,跟老闆好好談談,一定叫老闆打消繼續做兩套帳的想法,畢竟這要被稽查了,他也跑不了。跟我說這話的時候,活脫脫的一個戰爭時代地下工作者的模樣,滿滿的驕傲。

粉絲入職的公司在當地來說,算是一家大公司了,如果是創業初期的公司,現金流不穩定,靠著兩套帳來減輕一點稅負壓力,這個倒是可以理解,但是公司已經有一定規模,還對兩套帳這麼念念不忘,這掉錢眼裡的老闆,心真不是一般的大。

甚至有很多公司兩套帳都看不上,直接做「多套帳」。

(圖為多套帳概覽)

以前呢,我經常跟財務說不要吐槽老闆,跟著老闆好好做,老闆賺錢了,你也就賺到錢了;但是現在不一樣了,我發現很多老闆都有一個共性:就是鑽錢眼裡去了。再讓我去跟財務說跟著老闆好好乾的話,我都開不了口了,畢竟你要真跟著一個要做兩套帳的老闆,那真不好意思,我以後只能到監獄去探望你了。

02

你是真牛,910億的票你都能開出來!

上次講課,一個學員跟我說他朋友的故事,在安徽一個大企業的老闆,去年年前被抓了,學員覺得很惋惜,被抓的企業家是他很要好的朋友,而且在生意上也經常幫他,現在人一進去,都不知道下次見面是什麼時候了。

這學員的朋友就是去年財稅圈大地震的那位,做下900億元虛開發票的大佬,我聽學員說起來的時候,也是震驚的:我扭轉了這個學員的思維,把他從錢眼裡拉出來了。他說來上課之前,他差點也想學他朋友的方式來逃稅了,還好在上課完之後扭轉過來了,不然現在估計也進去了。

(900億虛開查繳物證)

學員的朋友很牛,做了30多家空殼公司來做帳,特別牛的是還給10000多家企業供增值稅發票,在中國算是一家虛開增值稅票的龍頭企業了,這樣的企業,不被抓才是聳人聽聞的,所以我說,掉錢眼裡的人,你真的是叫不醒。


03

我才25歲,為什麼還要坐牢?!

以前稅局在稽查時,會抓大放小,像是學員的朋友那樣的人,是百分百抓的,但是只要做得不誇張的企業,稅局一般都會放一馬,養個兩年再抓。但今時不同往日,抓大放小再也不可能了。

這兩天在深圳出差,就聽到了廈門那邊的消息,兩個90後會計,忠心耿耿地跟著老闆做兩套帳,還配合這個內帳做假合同、資金走帳和開具增值稅票等,一共是做了2.57億元的內帳,等這帳做完,最後也忠心耿耿地跟著老闆進局子裡去了。

我當時知道的時候,真的很想替這倆90後的老師和家長問問他們:家長沒教過你做事不要犯法啊?老師沒教過你做兩套帳是犯法的啊?就沒見過這麼忠心耿耿的人,你說他們做這個兩套帳是剛開始也就算了,結果倆人一做就做了3年!我只能說,估計他們老闆對這倆人太好了,不然這3年他們倆是怎麼熬過來的?天天提醒吊膽的生活,以前戰爭時代的地下工作者估計都承受不了。

(圖片為案件審理現場實拍)

如果說「兩套帳」是民企原罪,沒有正確的處理方法指導「兩帳合一」,那企業就一直活在陰影之下,一旦東窗事發,就會萬劫不復。那麼,「惡意虛開」則是民企癌症,一旦沾染,便無藥可醫。



如何充分享受到東道國承諾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中國「走出去」企業重點關注的重要稅務事項。從實踐看,「走出去」企業在投資意向談判階段和簽約博弈階段,就要抓住關鍵點,儘可能提前作出保障性安排,確保境外稅收優惠落袋。

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成為越來越多國家吸引外資的重要舉措。實踐表明,諸多中國「走出去」企業在享受東道國稅收優惠上,走過彎路,受過損失。根據多年實操經驗,筆者建議中國企業注重做好以下方面的操作,最大程度地保障白紙黑字上的稅收優惠落到實處。

一:獲取權威法定機構的免稅批文

某中資企業到東南亞某國承建水電站項目,與該國水電局(業主)簽約時達成了免稅條款。中資企業認為「合同在手,免稅無憂」,沒有爭取獲得該國財政部門的免稅函。幾年過去了,該國因財政緊張,便以整頓稅收秩序、加強征管為由,對所有外資企業進行稽查補稅。該國基層稅務稽查人員認定,雖有合同免稅條款,但是沒有財政部門的免稅函,仍屬程序不符,效力不夠,最終決定對該企業以前年度追溯補稅。合同中的免稅條款,終成一紙空文。

分析建議

對於很多境外投資項目,中資企業是跟東道國的相關政府部門(如能源部、水電局等)或國有企業談簽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中資企業自然而然地認為,所簽合同的稅收優惠條款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從法律效力上看,東道國的稅法制定和執行部門,可以否定或不予認可民事合同中的稅收優惠條款。尤其在一些政局不穩定,立法、司法、執法相對分離,稅制不健全的發展中國家,獲得最高法律程序上(國會或議會)稅收優惠審核批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稅收優惠的確定性。

因此,中資企業(一般是乙方承建方)在與東道國相關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一般是甲方業主)談簽合同時,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業主)有義務幫助乙方(中資企業)向政府相關部門(如財政部)申請,在一定期限內獲取合同約定的稅收優惠批文。合同談簽後,中資企業要及時跟進,催促業主積極推進,履行合同義務,並進一步與東道國的財政部,甚至國會(或議會)溝通協調,及時獲取免稅函或免稅的總理令,或者國會批准通過的免稅議案,以保障稅收優惠條款得以有效落實。

二:預留稅收政策變化的保障條款

某中資施工企業投資卡達某工程項目,在與該國業主簽訂合同時,因當時卡達不徵收增值稅,就沒有對未來新開徵稅種進行預判和預留約定。2018年下半年,卡達進行了稅改,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徵增值稅,稅率為5%,由業主支付工程款項時直接代扣代繳。該業主以合同中沒有預先約定條款為由,不願調價或補償乙方(中資企業)相關稅負。中資企業與業主協商無果,只得背負起新增稅種的稅負,也直接影響到企業現金流。

分析建議

中國「走出去」企業在談判初期,對合同中稅收優惠條款的闡述應專業且具體。需要特別提醒是,中資企業的投資項目時間往往較長,東道國的稅制和徵稅方式很有可能在此期間發生變動。因此,對合同條款要有預判,預留稅收變化的保障條款,將東道國現有稅種和徵收方式做一個定性的歸類預設很有必要,即便以後東道國稅制或徵稅方式有變,還可以保障相同屬性和實質類似的稅種,延續享受簽約時的稅收優惠待遇。

比如,中資企業與越南業主合同的參考表述為:與甲方(越南業主)就本合同適用于越南財政部、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對本合同所述的承建項目涉及徵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徵收方式,將給予免稅。本合同適用的越南現行稅種是:利潤稅,利潤匯出稅,增值稅,關稅,個人所得稅。本合同也適用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後越南政府徵收的屬於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甲方(越南業主)應將越南稅法所作出的重要變動及時通知乙方(中資企業)。

三:爭取整體項目的稅收優惠

某中資企業在西非某國總承包開發一個礦區,獲得了免稅20年的特殊優惠,是該國議會以法案形式特別審核通過的。但後因情況有變,該中資企業準備將該國的採礦權和相關股權轉讓給中國第三方企業,並簽約了很多中國分包商和東道國當地供應商。那麼,這一特批的免稅優惠能否由未來的股權受讓方(第三方中資企業)直接享受?其簽約的上下游分包商、供應商能否同樣享受?最終的答覆是不可以,從而影響了該中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的簽訂價格和條件。

分析建議

中國「走出去」企業如果在東道國承建大型的整體項目,如開發一個特殊經濟園區或一個資源礦區,整個項目將涉及很多上下游參建單位,那麼,企業在與東道國政府申請稅收優惠時,不僅要力爭本企業(總承包方)的稅收優惠,而且要力爭整個項目的稅收優惠,要把與本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供應商、分包商的稅收優惠都涵蓋進去。因為若上下游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稅負仍會以合同含稅價的方式轉嫁給總承包方,最終影響到總承包方的總體稅負。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中資企業以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項目申請最優的稅收優惠(包括免稅),而不僅申請本企業(總承包方)的稅收優惠。當總承包商將來需要轉讓股權給第三方或準備退出該項目時,原先與東道國相關政府部門或業主談定的稅收優惠或免稅批文,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承繼。

四:提前約定稅收損失賠償責任

在境外投資項目談判初期,某中資企業市場和商務人員在與業主談判時,更多地關注商務要點、後續項目與業主的合作等,對專門的稅收優惠違約的調價和補償條款重視不夠,未能單獨明確約定。當東道國基層稅務部門因故不理稅收優惠合同、強行徵稅後,這家企業陷入了與業主的無果談判,對於違約賠償的責任,業主推諉拖延,最終不了了之,相關稅收損失只能由中資企業承擔。

分析建議

中資企業(乙方)要特別重視在合同中專門約定稅收優惠違約責任條款,要對業主(甲方)有詳細和明確的調價及賠償責任約定。這也是中資企業重要且可行的法律救濟措施。將來,當東道國稅務部門就合同約定的稅收優惠進行徵稅或補稅時,對於相應增加的稅負,中資企業有權要求業主進行價格調增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特別是在中方融資貸款的方式下,最好能夠約定從融資劃款的源頭直接扣留相應的款項,以強有力地保障中資企業的稅收利益。即便與業主有糾紛再談判,甚至提起訴訟,有此合同依據,也能促使業主與東道國財稅部門進行溝通、協商,保障已簽訂稅收優惠條款在投資經營過程中得到真正落實。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9c-8LmwB8g2yegNDTb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