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國家就對死刑非常的重視,可能大家在影視劇中看到的都是縣太爺確定犯人該死後,便可以直接被拉去菜市口砍頭。
在真正的歷史中,這是行不通的,犯人要經過重重審核,確定了一切罪名,一層一層的核實,最終才能確定砍頭的罪名,原因很簡單,重視生命,怕砍錯了人,生命寶貴有不可再生性。
一般來說,能夠被判處死刑的都是罪大惡極之人,畢竟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方法,因此死刑也被稱之為死刑。
在古時候如果犯人被判處了死刑,家屬都會想盡一切辦法去讓死者走的體面,比如說給劊子手一定的好處,讓劊子手在砍頭的時候,讓犯人痛快的死去,並且讓犯人的脖子處留一點皮膚連著腦袋和身體,算是留個完整的屍首。
古代犯人在被砍頭之前,都會提前告知百姓,讓大家都來觀看,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這個時候家屬也會來觀看,因為他們還要為家人收屍,有些朝代可以當場收走,有些得等三天之後才可以。
現如今可不是這樣,執行死刑必須公布,但是不能示眾,尤其是家屬們更不能前去觀看,這是絕對禁止的,家屬去看不安定因素太多,畢竟是他們的家屬。
那麼有人要問了,現如今的死刑犯被執行之後,家屬可以直接領走屍體嗎?答案是否定的,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絕對禁止家屬領屍。
曾有死囚的家屬為此不解,甚至是大鬧,他們認為人都已經死了,生前的債也就算還了,為什麼不能領走屍首呢,實際上不讓領屍這是完全有道理的。
首先第一個原因,雖說槍斃犯人之後,都要檢查犯人到底死了沒有,可萬一出了差錯,家屬領走其實是假死,這就麻煩了,當然這種情況基本是不可能有的。
現在的死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槍斃,另外一種是注射,在執行完畢之後,會有專門的人員領走犯人的屍體,確認身份直接火化。
家屬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前來領取骨灰,如果沒人領取的話那麼法院自行處理,值得一的是,很多人都說死刑犯死後,會有醫院來拿走其相關器官。
實際上這是完全錯誤的,器官的捐獻與否這是死刑犯自己決定的,不少死刑犯都在牢里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他們自願捐獻器官,也有不願意捐獻的,這完全是他們自己的事情,有些家屬也會自願將其器官給捐獻。
第二個原因,家屬如果領走屍體,那麼他們可能會辦葬禮,這個時候受害者的家庭會怎麼想呢?有很大程度上會造成第二次悲劇。
對於死囚的家屬來說這是他們的家人,可是對於其他人來說,這就是一個該死之人,有些人所犯的罪都是難以想像的,不是罪大惡極之人也不會死刑。
如果他們在為其辦一場葬禮,矛盾衝突免不了,能把骨灰給家屬已經非常不錯了,這樣做其實對於死囚的家屬來說也比較好。
不能直接看見屍體,他們也不會過於悲傷,從而產生一些不好的影響,有不少的死刑犯在執行前,主動要捐獻自己的屍體,這也算是他在贖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