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父債子不還
在我國一直有這麼一句俗語,就是「負債子還」,很多人也都是這樣做的,這也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我就有個同學,其父母是做生意的,後來由於發生意外其父親去世了,但其父親去世後一些曾經有過業務關係的人就找到了家裡,表示其父親在世的時候大家一起做生意欠下了一些債務,要求我那個同學歸還;我那個同學也是遵守著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每個月都從自己的收入裡面拿出一部分替去世的父親償還這欠款。
從道德上這種行為是值得倡導的,到父親去世以後,子女會主動償還父親的欠款就是我們說的「父債子還」,「父債子還」於情有理,且是子女主動償還的,對於債權人來說接受還款也沒有問題;但是,債權人如果要求「父債子還」卻於法無據,從我國現有的法律上沒有找到父親欠款需要子女償還的依據,畢竟父親和子女都是法律意義上獨立的人,享有獨立的權利,獨立承擔責任的。
當然也有人會問,我見有的也是法院支持了子女償還債務的啊,有的就是判了啊。
其實,判決子女承擔歸還父親債務的判決也是有的,但是跟我剛才說的並不矛盾,但是這樣的判決首先要基於父親有遺產且子女繼承了;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通過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又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子女一般都是父母的合法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繼承了遺產的話,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子女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大事子女如果認為遺產的價值明顯低於父母所欠的債務的,處理遺產歸還債務又比較麻煩的,可以直接放棄繼承的,這樣也就需要要承擔償還的責任了,在法律上沒有了這份義務了。
例如:
李雷欠韓美美100萬元人民幣,李雷有一兒子,名叫李小雷,李雷以及其妻子還有其父母因意外去世了,李小雷是李雷的唯一繼承人,繼承了李雷的一個價值50萬元的房子,韓美美聽說李雷去世後,無奈只能將李小雷起訴,要求償還100萬元,但是因為李小雷繼承的僅僅有一套房產,所以李小雷僅僅在繼承的這個房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房子最終拍賣了50萬元,也就是說只能還給韓美美50萬元即可,剩餘的50萬元不用償還。但是如果李小雷認為自己父親得到了很多韓美美的幫助,想代替付清償還韓美美剩餘的50萬也是可以的法律並沒有限制。這種處於道德層面的「父債子還」我認為是一種優良的傳統,是應當得到倡導的。
但是如果李小雷認為自己去處理這價值50萬元的房產比較麻煩,處理完了也不夠給人家韓梅梅的,還不如不處理,有需要花去一些處理的中介費、律師費、公證費等,也是可以直接放棄繼承的,這樣自己就不用承擔這份責任了。
這裡需要特別說明一些,不是所有以父母名義對外欠款子女都不需要歸還的,這裡說的只是實際上是父母的債務子女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外沒有償還的義務而已。但是,也存在名義上是父母的,但是實際上這個債務子女也是有份的,這樣就有義務歸還了。
如果,父母之前是經營個體工商戶的,這個個體工商戶又是家庭經營的,這個家庭經營成員裡面又包含子女的話,子女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現在很多個體工商戶也是父母和子女共同經營的,我以前也遇見過幾個類似的案子,就是父母、子女以及兒媳都在一起經營一個個體工商戶的門店,錢都放在父母那,花錢了父母給,這樣子女就有義務承擔這份責任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