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部分老年人由於知識面被現實環境所限,很容易輕信一些不科學的治病偏方、無效保健品推銷,讓子女十分頭疼。想改變老人的頑固舊觀念,並非朝夕之功,所以家裡有老人的話,其身體情況家屬應當多多關心,不要放任其掉入打著治病保健名頭招搖撞騙的陷阱。
像為了排毒養生治病而採取「斷食自然療法」的騙局,就常常成為某些自稱「大師」者的招牌宣傳,但人不吃東西怎麼能有足夠的營養支撐身體健康呢?年輕人可能不信,老人是會信的,北京就曾發生一例這樣的悲劇,老人為治心臟病聽信大師之言,斷食誦經4天後,沒有病癒,倒是身亡了。
家屬悲痛之下,認為這名所謂的大師要對老人的死負起責任,於是訴諸法庭向其索賠各項損失41萬,最終的判決結果如何?
家住北京市房山區的何老漢年過六旬,人老了,身體機能大不如前,免不了這不舒服那不舒服,2014年3月,妻子高某陪何老漢去醫院做檢查,結果他確診為心臟病。在何老漢的觀念里,心臟有問題,就離死不遠了,他十分擔心,回到家整日唉聲嘆氣。
儘管醫生叮囑他說不用動手術,平時吃藥控制就好,何老漢依然心頭惶然,跟鄰居們嘮嗑時每每提起自己這病。何老漢有一雙兒女,兒女都是讀過書的,見父親這麼愁便會勸解幾句。
兒女都有自己的工作,住得離父母遠,平時對老人近身照顧比較有限,因此何老漢不太聽得進子女的寬慰,倒聽進了村民說起的無心之言。這天村民雷某來串門,聽何老漢說了一堆對病情的擔心,便提起附近不少人去一個叫李某的大師建的道場治病,據說,各種病都能治。
雷某自己沒去過,不知道真假,只是聽一些去過的人提及有效才說給何老漢聽,何老漢上了心,他想有的病醫院沒法徹底根治,或許拜訪大師有意外之效,趕緊叫妻子陪他去找李某。
李某家裡果然開設道場,來的人不少,聽何老漢說明了情況後,李某高深莫測地表示這病能治,但需要斷食誦經,保持身心自然清凈和虔誠,才能夠消災祛病,何老漢聽得連連點頭。
他的妻子高某也沒多少文化,聽李某說了一通,感覺似乎挺靠譜,就讓丈夫在李某家開始斷食誦經,自己陪了他一晚便回家忙別的,豈料何老漢在李某家待到第4天就突然倒地,高某接到電話,帶著子女趕去李某家發現何老漢已經身亡,大哭起來,報了警。
警方趕到後做了筆錄,調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確認何老漢是因為身體虛弱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高某及其子女認為,這和李某毫無行醫資質,卻妄稱信他斷食誦經的辦法能治百病,非法留治何老漢,要求他斷食長達4天有直接的關係,李某對何老漢之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賠償。
而李某則拿出了一份何某寫的遺囑,這份遺囑相當於「免責條款」,上面聲明自己已經看開生死,生死與李某無涉,經查,到李某到場來進行這類療法的人都簽了類似遺囑,內容無非是自願來此進行念經斷食,病好了要多多宣傳,沒好便去往另一個世界。
所以李某認為何老漢的死跟他無關,何老漢斷食誦經都屬於自願,在賠償問題上與何老漢的家屬爭執不下。於是乎,何老漢的家屬直接狀告李某,經查,李某開設這個道場已經有些年頭了,起因竟然是他10年前看過一本宣傳斷食療法的書;何老漢之前,有兩個人也是在李某的道場裡去世,家屬沒報警。
顯然,李某不具備任何的行醫資質,告訴何老漢念經斷食能治病消災,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呢?《刑法》規定的非法行醫罪,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本案中李某並沒有對斷食時間天數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是泛泛告訴了何老漢,根據常人的理解,這只是宗教心理性安慰,查證不屬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
因此本案主要訴爭在於民事侵權,法律有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何老漢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道聽途說相信所謂到場念經斷食能治病,自身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理清賠償責任,需要把握好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4個要件,李某在此次事件中明顯存在過錯。
根據有關法規,私人是不能私建宗教場所的,李某建立的道場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力,不少外地的癌症患者都「慕名而來」,給民眾造成在這按李某所傳方法能治病的誤導,李某毫無資質行為不合法,所傳療法與何老漢身體虛弱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主觀有過錯應當賠償。
何老漢的家屬索賠41萬餘元,法院在權衡了兩方的責任後,判決何老漢自身承擔40%的責任,李某承擔60%的責任,賠償何老漢的家屬27萬餘元,李某的那份免責遺囑,從民法角度看附有條件,成了李某容留他人在家治病的前提,如同交易,應屬無效,違法違規自然無從免責。
(《老人為治心臟病斷食誦經4天後身亡,家屬索賠41萬,北京法院判了》一文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侵刪;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