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許多人聽後都會下意識皺起眉頭,原因在於它是「熊家長」無原則為自家孩子犯錯開脫的最常見理由。
實際上就算未成年,很多孩子也清楚所做之事的對錯,比如偷竊,偷多偷少,都是錯的,小時偷針,大了就會偷金,家長不嚴格管束的話,孩子將為這樣的錯付出何種代價難以預料。
江西吉水便發生了一例典型的案件,15歲少年逃學與玩伴約好去偷車,誰知車偷到手後他竟意外出車禍身亡,父母認為自家孩子犯錯,其他同夥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起訴索賠20萬,事情經過具體是怎樣的,法院最終的判決又如何呢?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
案情經過:
小晨在父母的呵護下長大,要星星從來不會給月亮,偶爾犯了錯,父母也不捨得太嚴厲地打罵,如此一來,孩子學壞變得非常簡單,自小學到初中,小晨一直都屬於學生群體中的「小霸王」,欺負其他同學、問低年級孩子要錢都做得十分熟慣,翻牆上網、順手牽羊也是一樣。
2020年9月14日,小晨找了個藉口跟老師請假,隨後興高采烈溜出校門坐上玩伴小皮的摩托車,小皮一路將他送到了縣城賓館,又接來小方和小東等人,幾人都是十五六歲的厭學少年,對學習提不起興趣,玩樂倒是樣樣都精通,當晚他們在賓館裡又是打牌又是遊戲,到深夜依然很精神。
次日凌晨時分,小晨和小皮、小方、小東說起只有一輛摩托車逃學玩不方便,商量再「弄一輛」,弄的辦法就是去偷,因為有結夥盜竊的經驗,都知道小晨最熟練,於是其他人負責為他準備工具,小晨拿上東西後由小皮騎摩托車將他送到某小區里,小皮再返回約好的集合點等候。
一等等到了天亮,小晨不見人影,幾個同伴感到奇怪,打小晨的手機,毫無回應,找了一大圈,完全沒他的蹤跡。擔心出事沒法交代,他們趕忙報警,警方調查後發現小晨果真遭遇意外,監控證據顯示,當天小晨成功從小區偷出輛摩托車,得意洋洋地騎上,去與同伴匯合。
沒想到半道經過維修路段時,小晨一個恍神就撞上了圍欄,剛偷到手的車毀了,人也因車禍身亡,事故現場並無第二人可以追責。
小晨的父母得知兒子出車禍沒了,悲痛欲絕,找到其他幾名少年的家長,商量賠償的問題。
小方、小東和小皮的父母認為小晨偷車身亡完全是他自己的原因導致,就算自家孩子事先曾與他商量偷車,也不應該擔責,商議沒結果,小晨的父母便將小皮等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律師分析:
這個案件中,小晨父母主張索賠的依據是小晨僅15歲,還不太懂事,其他幾名少年都16歲了,理應更明白事理些,然而他們擅自將小晨從學校接了出去,導致小晨脫離了學校的監管保護,幾人都需要對小晨負起安全監管義務,而非唆使小晨實施違法的行為,招來禍患。
小皮等知道小晨沒有摩托車駕駛證,無證駕駛存在很大危險,依然放任他去盜竊車輛,最終出車禍身亡,作為被告存在過錯侵害了小晨的生命權應承擔一定責任,不過鑒於他們還未成年,由擔任監護人的父母履行賠償責任,索賠各項損失合計20萬。
這番索賠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客觀的損害事實就是小晨騎著偷來的摩托車出車禍身亡;小晨去偷車前與小皮和小方、小東及小陳進行了商議,互相配合,他人提供工具輔助,小晨實施主要偷竊行為。
承擔過錯責任除了損害結果這一要件之外,必不可少的還有行為的違法性、過錯以及侵權的行為與損害事實間的法律因果關係,一般侵權糾紛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擔責的核心要件,分為故意和過失,小皮等人沒有故意實施某種行為導致小晨最終出車禍或放任該結果;
因此,小晨的父母主張被告存在過失的過錯,也就是未盡到一般人應盡的、對同伴的安全監管義務,與小晨出車禍存在因果關係需擔責賠償。
這種義務包括在合理人的注意義務之內,小皮等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侵權,由監護人負責是合情合理的,問題在於「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小皮和小晨等一同商議進行的盜竊活動並不受法律保護。
盜竊不僅違背道德要求也明顯違法,這點十分明顯,正如一伙人偷東西分贓不均,無法訴至法院解決一樣,小晨和小皮等同伴事先商量,預謀盜竊他人摩托車,根本無法構成法律上的互負安全監管義務,就算小晨未滿18歲,其年齡和智力也足以讓他明白盜竊屬於違法過錯。
明知而為之,最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死,小晨自己要為此承擔責任,被告行為與該結果無法律的因果關係,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對其子實施侵權行為,談不上擔責並且賠償。
審判結果
理由不足,最終法院駁回小晨父母的訴求,這一結果對小晨及其父母來說都是慘痛的教訓。
一個智力完全正常的少年,沒理由不清楚偷竊他人的車輛是不對的,違法的,「他還是個孩子」不能成為其犯錯的合理藉口,小晨去做這件事時,就應該明白這一行為產生的任何意外後果都需要他承擔,如果父母能夠早些意識到孩子的問題,及早教育改正,悲劇或許還可避免,事先預防,勝過事後追責。
(《回顧 15歲少年偷車後出車禍身亡,家屬向同夥索賠20萬,法院判了》一文圖片皆為網圖,配合敘事,與案無涉;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