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追訴時效 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嗎 2019刑法這麼規定

2019-10-10   南大港普法

在我國法律中,很注重時效性,比如工傷認定時效、判決申訴時效、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等,過了對應的時效,就無法主張權利。

追訴時效就是指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簡單的說,就是該起犯罪案件若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話,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若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那麼,追訴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統一的追訴時效呢?根據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則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即五年後還未起訴判決的,將不再追訴刑事責任。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經過20年後,將不能再追訴罪犯的刑事責任。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比如惡性兇殺案件等,在20年後水落石出,認為必須追訴的,也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方能起訴。

追訴時效也有例外情況,是指犯罪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任何時候刑法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種情況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是為了避免罪犯有逃避刑法的可能。

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了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應當立案的情況下不予立案的,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過了時效依然可以提起控告,這種情況下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不因他人的過錯而權利受損。

按照《刑法》的規定,追訴時效從罪行成立(犯罪行為已實施、後果已造成)之日算起,第89條則規定:罪犯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