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

2021-03-23   北方新報

原標題:4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

4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現就調整全區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類型分地區確定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類型房地產4%。

(二)包頭市、鄂爾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類型房地產3.5%。

(三)我區其他地區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類型房地產3%。

二、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內地稅字〔2010〕17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18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台背景

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依照規定稅率徵收的一種稅。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是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徵稅,在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達到竣工驗收等條件後實施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多退少補。目前,我區按房價預征土地增值稅,根據每平方米商品房售價由低到高分別設置5檔預征率。

近年來,部分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反映,我區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比相鄰省區高,而且操作複雜,不利於企業資金周轉,也不利於稅收收入的均衡入庫。為此,我們對相關情況進行了細緻的調研,並徵求各方意見建議,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

二、政策出台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三條:「各地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並適時調整」。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加強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工作,把預征率的調整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結合起來把預征率的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情況結合起來,使預征率更加接近實際稅負水平」,以及該條目「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的規定。

內容來源:自治區財政廳網站

責任編輯:李彥萱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楊永利

點分享

收藏

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