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拆遷過程中,市縣政府為了規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能假以村委之名義對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實施所謂的強拆行為,從而規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際案件中,如果拆除村民房屋的實施主體是村民委員會,也就是在外觀上表現為村委,但實際上系市縣政府的委託機構,並非村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的自治自決行為,此種情況下,依據最高院的判決結論,市縣政府不能假借村委之名義實施強拆行為,從而僅僅因為實施主體系村委會實施來否定職權主體市縣政府的委託行為,進而否定市縣政府的被告資格問題,對於中院、省高院的類似判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律師就最新最高院的判決結論來給大家簡單做一些講解。
案情簡介:
(2019)最高法行申3801號
袁大果(化名)系石家莊沙羅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房屋,由於石家莊市南二環工程需要途徑該村,因此需要對該項目沿線的房屋實施拆除,案件當事人袁大果的房屋在拆除範圍之內。本案中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村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村委依據該村決議對原告發出了限期拆除通知書,限2天之內拆除,否則村委將實施強拆,由於袁大果未自行拆除房屋,後村委對其實施了強拆。
袁大果認為村委的強拆行為違法,而且認為村委實施的強拆行為系在上級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鎮政府的指導下進行,因此決定以管委會、鎮政府為被告起訴確認違法並且賠償。石家莊市中院以袁大果僅僅提供了管委會和鎮政府工作人員在現場的照片為依據認為強拆行為是兩級政府所為不具有事實依據,因為在現場並不能證明是兩級政府在實施具體,而且村委會也認定強拆行為系他自己所為,跟兩級政府無關,所以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袁大果以兩級政府為被告並賠償的請求。袁大果不服上訴省高院,作為二審上訴人依法上訴,省高院維持中院判決,袁大果始終堅持維權,相信法律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本案,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一二審法律適用錯誤,指定河北省高院再審本院,並在裁定書認為兩級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應當賠償袁大果房屋損失。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史律師評析:
我們村民從以上最高院的判例要明白的是這個房屋拆除行為一定要具體分析其本質,就拆除事項做具體分析,拆除房屋的具體動因是什麼,從而結合全案來進行分析強拆行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的,還是本質上屬於職權主體市縣政府的委託行為,僅以村委的名義進行組織實施。如果屬於後者,則不能就此否定委託行政機關的被告資格,僅僅承認村委的被告資格,從而認定其強拆行為的後果由村委承擔,這種地方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是要糾正的。
當村民的合法房屋遭到村村委會違法強拆時,村民一定要及時報警、收集照片、錄音、視頻等強拆證據,更專業的法律問題應當諮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事務所,聘請專業拆遷律師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