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鑑定發現孩子非親生,訴至法院獲得賠償

2019-07-17     北京京師姚志斗律師

案情簡介:原告孔某某與被告田某某在2008年12月11日同居期間生育一子孔某某2。原、被告雙方2010年3月26日登記結婚,2014年12月23日登記離婚,離婚時約定兒子孔某某2與被告田某某一起生活,原告每月承擔撫養費300元,但原告並未按協議履行給付撫養費。2015年2月16日被告再婚,2015年8月,被告再次離婚。隨即原、被告又一起共同生活至2017年3月。2017年3月,原告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6年7月,原告與孔某某2在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做了親子鑑定,鑑定結論排除了原告是孔某某2的生物學父親。原告訴稱,根據鑑定結果,排除了原告是孔某某2的生物學父親,原告一直把孔某某2視為兒子,盡職盡責的履行父親義務,現結果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精神損失10000元,合計20000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

律師意見:原、被告在2008年同居時便生下孔某某2,三人一直共同生活至2014年12月,在此期間,原告一直履行父親的義務撫養該子,因此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被告生育與原告不具有親子關係的孩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及人格尊嚴,對原告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亦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案情予以考慮,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判決:原告主張數額過高,考慮原告與孩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酌情予以調整為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孔某某1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6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元,由被告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併給付原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dOR4C2wBmyVoG_1ZItJ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