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簡介:
李某和張某結婚2年半,一直沒有孩子,去醫院檢查,發現原來是丈夫李某的身體原因。之後一直去醫院治療,但依然未能治癒。
張某因此想離婚,但李某不同意。於是張某便向法院起訴,稱李某不具備生育能力,剝奪了其做母親的權利,造成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認為:因李某不能生育並不是任何一方的錯,更不是違法的,因此不能認定造成雙方感情破裂。所以,單憑不能生育這一情況,不能直接判決離婚的。
2,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說法: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認定準予或不准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依據。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會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判斷,而不會單純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那哪些情況是法律可以判決離婚的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所以,夫妻應否離婚,應該以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夫妻關係能否維持,取決於夫妻之間有無真實感情,並不取決於能否生育。本案中李某無法生育不屬於法定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也不屬於認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因素,所以這個離婚理由是不成立的。
3,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所以,單憑生育這一情況,是不會直接判決離婚的。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權屬於人身權,雙方可以自願解除婚姻關係或通過法院訴訟解除婚姻關係,但是不得強迫、代辦離婚,如確實屬於脅迫或「代辦」 的,這樣的離婚是無效的,被脅迫人可以要求撤銷相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