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奇案,折射出朱元璋心向百姓,對官員不友好,難怪很多人恨他

2023-03-14     這才是戰爭

原標題:一件奇案,折射出朱元璋心向百姓,對官員不友好,難怪很多人恨他

宣德五年,山西有一個知縣使用酷刑,殺死了一家二人,並且想方設法制止受害人家屬上控,最終被巡按御史查訪出來,奏聞皇帝,押解進京審訊問罪。按照《大明律》的規定:「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該知縣所殺乃一家非死罪二人,而按照《大明律》的規定:「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罪人贓仗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該知縣是在公堂上實施拷訊的,致受害人身死,也算是依法拷訊,邂逅,也就是偶然致死,應該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司審訊之後,將兩議情況提奏皇帝裁決。

宣德帝酷愛鬥蟋蟀,有「促織天子」之稱,但他卻是明朝排得上號的明君。

宣德帝認為,身為知縣,應該是民之父母,竟然敢以私意殺人,這是殘害人民的民賊,力主將該知縣繩之以法。該知縣是如何使用酷刑的呢?在援引法律過程中,法司為什麼會出現兩種意見呢?宣德帝又是如何認為該知縣就是殘害人民的民賊的呢?且從案件經過談起。

唐代詩人杜荀鶴《山中寡婦》詩中有云:「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歷代統治者徵用全國人力資源,稱之為徭役。那個時候的男子每年要為國家無償服役20—30天,有時還要增加。服役年齡一般規定20—60歲,有時為23—56歲,最多的則擴大到12—65歲。徭役是強加給人民的最不堪忍受的負擔,在明代,孤寡老幼皆不免徭役,空閒人戶亦令出銀以免徭役,直到嘉靖以後實行「一條鞭法」,人民的徭役轉化成貨幣或實物,無償徭役也成為有償勞役。

宣德時期還沒有進行賦役改革,人民必須為官府服徭役,而如何差發徭役,官府掌握著主動權。比如說成年男丁每年要為官府服役一個月,若是官府看你不順眼,你是江南人,偏讓你去甘肅修長城,官府既不給路費,又不給食糧,路途往返就要半年,再加上服役,這一年就什麼都幹不成了。若是官府看你順眼,就讓你在本地服役,白天幹活,晚上可以回家,不但可以省去不少盤纏,還可以省去不少時間。當然了,順眼不順眼,要看你孝敬多少了。

卻說山西平陽府趙城縣,東屏中鎮霍岳,西聳羅雲明珠,北依太岳余脈,南展蔥蘢沃野,汾河縱貫其中,當時有八景:霍峰疊翠、汾水拖藍、媧陵古柏、廣勝流泉、伏牛土台、出佛石峽、簡子故城、豫讓斷橋。從傳說時代的女媧,到春秋時期趙國先祖趙簡子、義士豫讓,顯示該縣的歷史底蘊。宣德四年,知縣張秉上任,因為他後來犯罪被殺,連地方志都不收錄其名,故此不知道他的出身和籍貫。

張知縣上任以後,難免要派發徭役,這也是他斂財的絕好機會。差徭有朝廷大差,有本府中差,也有本縣小差。百姓要躲避朝廷大差,就要出銀買免,一般要出銀三四兩,若是大差去修長城、修陵寢、築河堤,這三四兩銀還是值得的,畢竟這一去一回的開銷巨大,費時費力。三四兩銀對一些富戶,可以說不算什麼,但對窮苦家庭來說,則是莫大的負擔。

按照朝廷規定,凡是家庭困難及家庭遭變故的,可以申請免派大差。本縣民人許余,因為上有七十歲有病老母,下有未滿周歲吃奶的孩兒,生活比較困難,就以母老子幼為名,向縣裡申請免去大差。制度歸制度,制度還要人來執行。朝廷規定家庭確實困難者可以免派大差,但也規定出銀買免,如何決斷,還是官府說了算。許余的申請被張知縣駁了回來,依舊派其當大差。許余認為張知縣就是有意偏袒富戶,是派發徭役不公,就到縣衙去喊冤。張知縣認為許余是刁民,喝令衙役將之趕出縣衙,並且威脅道:「若是再到縣衙喊嚷,定按咆哮公堂予以治罪!」許余還是不服,認為張知縣不講理,既然縣裡不講理,天下總會有講理之處,你一個知縣算什麼!許余決定到平陽府去投訴,若是平陽府不講理,就到京城找皇帝,就不信這天下沒有講理的地方。

要是許余悄悄地到平陽府去投訴,張知縣也奈何不了他,但許余在縣衙之外喊嚷,希望讓全縣的百姓都知道,也就引起了張知縣的關注。從許余的所作所為來看,他只不過是虛張聲勢,希望讓張知縣免了他的大差,並不想去平陽府乃至京城去投訴。要知道訴訟是有風險的,按照《大明律》的規定:「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不管你投訴之事是否屬實,只要是越過本管官司,就要笞五十,若是到京城告御狀,則要杖一百。再說了,訴訟也要收費,若是打贏官司,費用由被告出,要是打不贏,則要原告出,而在訴訟過程中的費用都要由原告先行墊付,這才有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理拿錢來之說。

以許余來說,去平陽府投訴是虛張聲勢,但在張知縣看來,這個刁民真的有可能拼個魚死網破,於是喝令衙役將許余帶到大堂問罪。許余自恃有理,我母老子幼,就應該免去大差,所以毫不畏懼,依舊喋喋不休,惹得張知縣惱怒,喝令皂隸將許余重責二十大板。古代《官箴》都講當官者切戒胡亂用刑,因為受刑者如果沒有錢給行刑皂隸,官長下令行刑,皂隸們往往不會顧人死活,在臀腿處狠打,輕者使受刑人殘廢,重者則立斃杖下。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即便是邂逅致死,也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許余連買免大差的錢都不肯出,當然也不會給皂隸們錢了,也就怪不得皂隸們下毒手了。

開始幾板子,許余還能喊叫,漸漸地就悄無聲息了。按照慣例,用刑的時候如果見血,就自動停止行刑,這叫作「見血而止」。問題是這些皂隸都練就了打人的功夫,板板都是內傷,就是不出血,縣太爺也不好喊停止,畢竟是自己確定的責打數目。二十板打完以後,許余已經一動不動了,皂隸將手放在許余的鼻孔處,見沒有了呼吸,便稟告云:「人犯不耐刑杖,已經身死。」事到如今,張知縣也只能將錯就錯了,讓皂隸將許余的屍體抬出去,交給許余的親屬安葬,從縣庫內支銀十兩,算是官給安葬費。

一個好好的大活人,居然被縣太爺給打死了,許余的妻子如何能接受這個現實。許妻也不安葬丈夫,就在院子裡搭個席棚,把棺材放在院中,自己身穿重孝,在棺材前哭訴一番之後,便向平陽府趕去,要找知府為丈夫申冤。許妻的所作所為,早就有人告訴了張知縣,若是讓她告到知府處,張知縣難逃濫刑之罪。如果許余是強盜,或者是因為人命案件,是死罪,按例是可以進行刑訊的,而如今許余僅僅是以差徭細故,他就進行刑訊,顯然是違反法律,即便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違律用刑,也難免被革職,這可是關係自己政治生命的大事,豈能讓一個農婦給斷送了?張知縣派親信騎馬追趕,將許妻帶到縣衙。

張知縣先是對許妻講:「你丈夫是無理取鬧,本官責罰他也是不得已的事,誰知道他身體如此脆弱,僅僅二十板就被打死了。本官也認為他可憐,不是撥官銀十兩給你安葬他了嗎?你為什麼不安葬丈夫,卻要到府城去告狀呢?別以為本官怕你告狀,要知道你越訴有罪,到府衙就要笞你五十,你看你這柔弱的身體,如何受得了五十板呢?恐怕你也會命喪黃泉,那時候,不但你丈夫無人安葬,想必你也會被拋屍山野,豈不慘乎!本官勸你,還是把你丈夫安葬了,好好地過日子吧!」

當官的十兩銀子就能買一條命,許妻如何肯服,所以一面罵張知縣無恥,一面仍然堅持要上控。張知縣見軟的不行,便來硬的,要給許妻用刑。此前讓皂隸打許餘二十大板,把許余打死了,如果再打許妻,恐怕也會要命的,張知縣不敢再讓皂隸打板子了,就讓皂隸點起火盆,把烙鐵燒紅,烙許妻的身體。殊不知杖下能死人,在烙鐵之下也能死人。許妻一是有喪夫之痛;二是有覆盆之冤;三是勞累一天,水米未打牙,身體已經是極度虛弱。故此烙鐵加身,急火攻心,竟然一命嗚呼了。

因為一件差徭之事,張知縣竟然連斃二命,雖然於良心上也有些過意不去,但想到自己的官職,也就顧不上什麼良心了。在張知縣心裡,民命事小,官運事大,所以在連斃二命之後,他並沒有自覺舉。所謂的自覺舉,就是自我檢舉,如果是因為公事,是可以免罪的,若是因為私事,也是可以減等的,但自我檢舉以後,免罪不免罪,減等不減等,就不是自我檢舉的人所能決定的了,因此在一般的情況下,官員若遇到事情,大多數都願意隱瞞,而不願意自覺舉。張知縣除了飭令本縣官吏等人不許胡亂傳言之外,還把許余所在村莊的里長找來,要他安葬許余夫婦,並且約束本里之人,不許隨便議論。

對下固然可以實行高壓,鉗制言論,但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水淤積到一定程度,一旦決口,就會不可收拾,更何況一個知縣所管轄的地方有限,知縣還有許多上司。知縣雖然可以壓制百姓,卻擋不住上司徹查,更何況上司往往還在各地設有耳目。張知縣的所作所為,被山西巡按訪知,當即對張知縣進行彈劾。宣德帝得知,即傳諭山西巡按,速將張知縣押解刑部審問明白。

在眾目睽睽之下,用刑使兩人喪命,罪證顯著,事實清楚,但如何擬罪,刑部官員卻出現了歧義。按《大明律》「殺一家三人」條規定,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應該凌遲處死,如今殺一家非死罪二人,減等也應該是斬首。但按照《大明律》「故禁故勘平人」條規定,張知縣也是依法用刑,本意並不想殺死當事人,應該算是邂逅致死,按律應該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按照《大明律》「決罰不如法」條規定:「凡官司決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征埋葬銀一十兩。」雖然刑部大多數官員都傾向於以「殺一家三人」來量刑,將張知縣斬首,但也有異議,就不得不奏請皇帝裁決。

宣德帝覽奏之後批示道:「縣令民父母,當愛民如子,今以私意殺一家二人,是民賊也。無故傷人畜產,食人瓜果,尚有罪,況殺人乎!斬之如律。」也就是說,作為知縣,是民之父母官,就應該愛民如子,如今張知縣竟然以自己的私意,殺了一家二人,就是殘害人民的民賊。

要知道《大明律》的規定,「凡馬、牛及犬有觸抵踢咬人,而記號拴系不如法者」,其主人是要被治罪的。《大明律》的規定:「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吃了別人一些瓜果,所養畜產傷人,按律都應該予以治罪,更何況是殺人了,所以應該依照法律,將張知縣處斬。宣德帝聖旨講得很明白,殘害人民的民賊以私意殺人,是不能輕易饒恕的,既然有相關的規定,就應該是殺三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殺二人者斬決,殺一人絞決,這原本是沒有什麼可以爭議的事情,刑部官員為什麼還要將法律複雜化呢?所有持異議的刑部官員,均交部議處,罰俸三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刑部只好遵旨,將張知縣押赴西市斬首,持異議的官員予以罰俸。

有人會說:張知縣固然是因為下令用刑,使一家二人死亡,但他下令用刑,並沒有想置當事人於死地,是那些皂隸們下手太黑了,難道皂隸們就不承擔責任了嗎?皂隸們當然要承擔責任了。按照《大明律》的規定:「行杖之人,各減一等」「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今張知縣被判斬刑,皂隸們既是行杖之人,又是聽使下手之人,按律應該減一等,自己則是絞刑,更何況聽使下手之人還要罪坐所由,只是因為沒有給錢就下黑手,則要加等量刑,是可以斬首的。罪坐所由要區分首從,首犯加等,從犯不加等。即便如此,這些下手的皂隸們也難逃一死,該斬的斬,該絞的絞。中國古代司法,在一般的情況下,都是一命一抵,唯獨在官吏貪贓枉法的問題上是不遵循這個原則的,不管你們致死幾命,只要是貪贓枉法,涉案的官吏不管多少,都會被處死的。

在朱元璋親自督促下制定的《大明律》,不能說是十全十美,朱元璋因為自己的生活經歷,對官僚很不友好,極其嚴格。朱元璋在位時,官員因貪腐被殺者不計其數。而且朱元璋深知子孫後代不會有自己那種品嘗民間疾苦的經歷,所以他命子孫守之,永世不得更改,群臣若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可以誅九族。

宣德帝有乃祖之風,他認為:「恩濫,民不貴而無所勸;刑濫,民必冤而無所措;由是不知興於善,而有離畔之心矣。」濫加恩賞與濫用刑罰,都會失去民心,濫加恩賞使民不以恩賞為貴而難以以此勸他們向善,濫用刑罰使民有冤屈而無從申辯,不知所措,最終會使民不知向善的好處,到頭來就是分崩離析,會威脅到王朝的統治。正因為此故,宣德帝對地方官濫刑殺人是深惡痛絕的,這裡他稱張知縣為「民賊」,而絕不能法外開恩。史稱宣德帝凡是知道有地方官酷虐殃民的,都不輕饒,不是按律予以處死,就是加等予以梟首示眾,甚至是凌遲處死,可見宣德帝對酷吏的痛恨了。

本文作者:文定,「這才是戰爭」加盟作者 ,未經作者本人及「這才是戰爭」允許,不得轉載,違者必追究法律責任。

編者簡介:王正興,原解放軍某野戰部隊軍官,曾在步兵分隊、司令部、後勤部等單位任職,致力於戰史學和戰術學研究,對軍隊戰術及非戰爭行動有個人獨到的理解。其著作《這才是戰爭》於2014年5月、6月,鳳凰衛視「開卷八分鐘」欄目分兩期推薦。他的公眾號名亦為「這才是戰爭」,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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