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在執法過程中依法扣留的以下車輛,已超過法定處理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員須向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提供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和駕駛人的有效證件或補辦相應手續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將依法對扣留的機動車進行處理。
聯繫地址: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遠征路與學府路交叉口往北200米)
聯繫電話:0875-2208122 2199122
完
編輯:姜永華
責任編輯:楊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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