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保護 督促履職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實現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大青山自然保護區南麓山區的哈拉沁小溝內因私挖濫采造成生態植被嚴重破壞,對大青山生態保護、植被修復及下游呼和浩特市城區防洪安全造成極大影響和威脅。
【辦理過程】
2019年6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檢察院分別向新城區國土局、應急管理局、農牧水利局、林業局及成吉思汗街道辦事處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全面履行職責,恢復被破壞的哈拉沁小溝植被,督促相關責任單位保護自然生態植被。
收到檢察建議的5家行政機關積極回復並整改,在小哈拉沁溝內進行平整場地、綠化等生態修復、防汛工程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再次出現機械採挖山體邊坡現象。區國土局責令企業對小溝山體邊坡和廢石採挖實施工程全部叫停,並要求企業將除後期山體生態修復需要的機械外其餘大型機械全部撤離溝外,嚴格執行地質環境生態修復與應急防汛河道疏通實施方案;區林業局責令施工單位停止廢石料採挖行為;新城區農牧水利局在日常巡河檢查中,對發現的小哈拉沁溝防洪應急工程施工單位在小哈拉沁溝河道內挖沙取土的行為進行了制止並下達了停止施工通知書,2019年7月18日該局再次對小哈拉沁溝現場檢查,有序恢復生態植被。
【典型意義】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檢察機關通過訴前督促程序,促使各相關行政機關釐清行政主體責任,與檢察機關形成公益保護合力,實現通過訴前督促程序達到公益保護目的這一司法最佳狀態,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保護持久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來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