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實行!山東首次對養老服務立法:老人住院,子女單位應給陪護時間

2020-03-28     山東廣播電視報

3月26日下午,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山東第一部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支持養老機構設門診醫務室

養老服務設施是養老服務發展的基礎。《條例》從設施用地、配建標準、設施建設、設施移交等方面明確了部門職責,細化了工作程序。

《條例》規定,新建城鎮居住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置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服務場所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養老服務組織聘用的醫護人員,在職稱評定、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養老機構虐待遺棄老人

最高可罰10萬

《條例》還提出了諸多扶持保障措施,如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符合條件的,可給予建設運營補貼。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條例》還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護理照料老年人,給予適當陪護時間。

《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的;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服務的;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養老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部門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優惠待遇。

責任編輯: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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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QWrnHnEBrZ4kL1VivI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