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9時30分,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1998·09·02」驚天命案的被告人李海成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海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楊某的丈夫程某某與被告人李海成的哥哥李某某系同學,二人交往過程中,李海成認識了程某某及其家人,並知道程某某家具體位置。1998年9月2日中午,李海成在東勝區賭博輸錢後便到楊某家中借錢(程某某不在家)。楊某未同意,二人發生爭執。李海成用刀割楊某頸部,並用鐵絲捆綁楊某雙手、雙腳、勒其頸部,楊某因頸部銳器創致大出血而死亡。二人爭執過程中,李海成右手虎口部被刀子割破並大量流血。李海成害怕事情敗露,進入楊某小姑程某華的臥室,用鐵絲捆綁程某華雙手、雙腳、勒其頸部,並用刀割程某華頸部。程某華因頸部銳器創大出血而死亡後,李海成又用鐵絲捆綁楊某女兒程某陽雙手、勒其頸部,並將程某陽按入衛生間盛水的浴缸中致其溺亡。經鑑定,被害人楊某、程某華的死亡原因符合頸部銳器創致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程某陽的死因符合溺死。
殺害三被害人後,李海成割斷電話線,並在楊某家衣櫃內盜走現金300元和一本工商銀行存摺(存摺內紙條上留有密碼)後逃離現場,在樓下騎了一輛未上鎖的自行車去東勝區二醫院縫合傷口後,打車去中國工商銀行45號儲蓄所從盜取楊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內取款10100元。當晚入住黨校賓館,次日打車返回達拉特旗。
2018年6月7日,李海成在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迎賓街老茂漁具店附近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抓獲歸案。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嚴懲;李海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殺人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李海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海成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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