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公示想了事?依法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權,不是說說而已

2020-07-18     拆遷衛士

原標題:網站公示想了事?依法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權,不是說說而已

知情權是行政相對人很重要的權利,它是相對人行使陳述、申辯、救濟權等權利的前提條件。《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而保障知情權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對人。

近幾年,史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徵收方常常採用在政府網站公開的方式告知相關徵收拆遷信息,顯然違背上述要求。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結合最高院案例,為廣大朋友們具體講解:以政府網站公示進行告知,能否視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

案情簡介

(2018)最高法行申9014號

2014年3月12日,被申請人支付土地徵收補償款是通過支票形式兌付的,直到2015年7月27日被申請人支付長臨高速征地補償款時,同村的其他村民因晉政發[2013]22號文件於2015年7月27日得到增加補償款,再審申請人才知道征地補償標準,但是關於分配標準、訴權與起訴期限等依然不知情。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郝二三於2014年3月12日以每畝28576.80元標準獲得補償款到2017年7月19日起訴要求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已經超過了2年的起訴期限,裁定駁回起訴。

郝二三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郝二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二審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重新進行實體審理;2.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均由被申請人承擔。

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再審申請人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史律師認為,再審申請人郝二三於2017年7月19日提起訴訟,顯然未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兩年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雖晉政發[2013]22號文件於2013年6月9日已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但是該文件僅是在網站予以公布,被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向再審申請人告知了該文件的內容,因此並不能以此推斷再審申請人於此時已經知道該文件的存在及相關內容。被申請人在原審中主張再審申請人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但其未能予以舉證證明,在其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案載證據也無法證明本案超過起訴期限的情況下,並不能得出再審申請人於2017年7月19日提起的本案訴訟超過2年的法定起訴期限的結論。

史律師說法

現實生活中,一般老百姓很少登陸政府網站,再有就是被徵收人中很多是不會上網的老年人,如果只在網上公示征地拆遷信息就開視為老百姓已經知道,那麼這些人的知情權如何得到保障?

具體到本案中,郝二三土地被徵收,其應依法獲得補償;政府也有義務對郝二三履行法定補償義務。徵收部門在2014年與郝二三簽署補償協議時降低了法定補償標準,侵奪了郝二三的法定補償利益。郝二三直至2015年才獲悉自己2014年所應獲得補償利益被侵害,所以在2017年提起訴訟時並未超期2年的起訴期限。

另外史律師認為,因政府未盡全面履行補償義務一直處於延續狀態,即便是從獲悉被侵害到提起訴訟時超過了2年,被徵收人也不應喪失訴權,被徵收人可隨時提出「補足」補償之要求,否則不足以彰顯法治政府的嚴格責任原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PnZQY3MBd4Bm1__YhqU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