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某最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根據土地房屋測量所《房產面積預售測算報告書》,計算公攤面積時,小區公共設備用房(應為車庫、物業用房等)為多棟服務,未作本棟樓分攤面積,報告載明該用房產權屬小區業主共有。但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開發商提供格式附加合同稱,車庫及物管用房等未納入公攤面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其有權租售、不經業主同意改變用途等。試問公共設備用房未作公攤,其產權究竟是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物業的哪些區域屬於公攤面積部分?物業服務公司對於公共部分的面積負有哪些管理職能?是否可以有償對外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應該如何管理?是否可以沖抵或者減少物業服務費的收取?
解析:本案中為多棟服務小區公共設備用房(應為車庫、物業用房等)不應當納入公攤面積,但其產權歸小區業主共同所有。
俗稱的物業公攤面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範》(下稱《房產測量規範》)中規定的共有建築面積,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根據《房產測量規範》的規定,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 (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原則為: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計算分攤;無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建築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
一般來說,物業服務企業擔負著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職責,這其中主要是對公共部分的維修、養護、管理,及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據此可知,物業的公共面積部分可以有償對外服務,所獲得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基金,也可以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們共同商討、決定如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