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逾期繳納物業費,要向物業公司支付違約金?

2020-04-30     物業小常識

家住城南的老王,這些天遇到了麻煩事,因為欠繳小A物業公司的管理費,被小A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原本以為只要付清所欠的費用就可以無債一身輕,但是令老王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管理費的請求外,還支持了原告請求支付按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這讓老王非常不解,這也不經讓老王陷入了沉思:

這違約金到底從何而來,支付多少違約金的才是合理的呢?

我們都知道,作為民事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必須是在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但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疑惑:

我沒有訂立過違約金條款呀,即使有簽訂,那萬分之五的標準也不是我定的呀。

其實,這要從很久很久以前我們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說起了。

就目前來說,我們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房地產開發商也就是建設單位會給我們兩種樣式的合同,一份是購房合同,另一份就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所以會誕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於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大會尚未成立,還不能由業主大會統一業主意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只能由建設單位承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由於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購買了土地使用權,投入了巨資進行建設,在物業未銷售之前,他是第一業主,是有權利行使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權的。這時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還沒有轉嫁到我們身上,只有在我前面所說的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我們才享有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承擔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當前期物業合同中載明違約金條款時,我們在違反合同義務時就應該承擔違約金的責任。這就是最早最普遍的承擔違約金的依據了。


當然,大家還是會覺得奇怪,物業公司寫了違約金就是違約金了嗎?憑什麼呀!

是的,這裡還需要引入一個概念,就是「格式合同」。

對於格式合同法律有這樣一項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具體到物業服務合同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

本案中老王與小A物業公司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就是格式合同,法院對此的認定是「物業服務合同屬於雙務合同,業主按約交納物業服務費是其主要合同義務,合同中關於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違約金的約定,是對業主按約履行義務的及時提示與合理約束,不屬於《物業服務解釋》第二條的規定。」[1]簡單來說就是只要這種條款是合理的,那麼,只要業主在上面簽上自己的大名,該違約金條款便對我們產生拘束力。

但是多少違約金才算是合理的呢?

一般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可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只要超過該標準,即便簽上自己的大名,也是不需要承擔如此之高的違約金。


因為是格式合同,大家在面對冗長的合同的時候,肯定是不願意多看兩眼的,草草簽字了事,所以並不會注意裡頭的違約金條款,因此才會有那麼多人認為違約金是物業公司「強加」給我們的,因為格式條款,我們作為業主方,沒有多少選擇的餘地,才會讓我們感到違約金的不公平不合理,然後像老王一樣,在被起訴時才知道自己簽訂了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條款。雖然,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在交易中的確處於不利的地位,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權的普及,法律對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將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的維權途徑將更多更高效,反過來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E6pNzXEBfGB4SiUwOCea.html



物業費構成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