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500萬存款變保單事件」陽光人壽涉事業務員遭銀保監會處罰

2019-10-21     紅火新聞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19〕16號

當事人:王雅君

身份證號:15010319860930XXXX

職 務:時任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員

住 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營坊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支違法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王雅君向我會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王雅君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

2016年,王雅君向投保人銷售陽光財富年金保險B款(分紅型)、陽光人壽附加相伴年金保險(萬能型)時,未如實告知實際保險期限及保單收益。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購買上述兩款保險產品時,王雅君向投保人贈送黃金和金幣。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王雅君向我會提出申辯意見,請求依法撤銷或改變處罰:一是在向投保人銷售產品時,完全遵守了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訓要求,不存在未如實告知實際保險期限及保單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獨立簽訂《投保書》。二是由於投保人索要黃金和金幣在先,雖然知曉禮品贈送屬違法違規行為,但考慮後續的業績和合作關係才為之,並且是在簽訂《投保書》後,按照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實施。三是其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也未對投保人造成嚴重民事損害。

我會經覆核認為:一是調查證明,王雅君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時,告知投保人產品期限為5年、承諾保單年收益5.5%,但產品實際期限為「至100周歲保單周年日」,保單收益為不確定。因此,不論投保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雅君欺騙投保人的事實清楚無誤。二是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贈送禮品屬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實施上述行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禮品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三是由於王雅君銷售產品等行為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影響,本案除追究公司責任外,也應追究王雅君相應的責任,對其處罰並無不當。因此,我會對王雅君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是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的處罰。

二是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的處罰。

綜上,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2年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19年9月12日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官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M4o720BMH2_cNUgF0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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