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賞風險多,父母監管需到位

2019-11-25     優法問答


【案情簡介】

未成年人齊某某在快手公司使用其父齊某的手機號碼註冊快手帳號的用戶,用戶名為齊某某,使用的頭像為齊某某照片。齊某和姜某分別為齊某某父母。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間,姜某名下興業銀行信用卡發生9筆轉帳,均轉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寶外部,合計轉款10044元。上述轉款均被充值購買快幣,並打賞給暱稱為憶**的用戶,該用戶在快手上的作品為成年女性秀身材。

【調查與處理】

齊某和姜某來尋求律師幫助,律師首先詢問了姜某某案件的基本情況,了解了打賞主播的直播平台名稱,查看了其在打賞平台的轉帳充值記錄,並記錄了其觀看的平台打賞的時間,次數以及每次打賞的金額。然後查看了快播、虎牙、YY直播等網絡直播平台,了解網絡用戶的註冊方式、網絡消費方式、直播打賞的流程,以及直播打賞涉及的主體。

網絡直播「打賞」的一個迫切問題就是,今天,大量未成年人是網絡直播的受眾,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對網絡主播的一些小套路往往沒有什麼抵抗能力,現在網絡發達,支付手段便捷,於是現實中出現了很多關於未成年人偷拿父母存款「打賞」主播的新聞,最突出的就是一些未成年人將學費甚至生活費等大額金錢用來打賞給平台主播,由此引發家長與直播平台之間的糾紛。對未成年人打賞行為進行法律定性以及確定案件主體,請求直播平台返還當事人「打賞」款項是該案件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法律分析】

(一)本案例的難點歸納

1、打賞行為的法律定性

打賞本身的性質是購買服務還是贈與?這種打賞形式,能否構成善意取得?

已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用自己合法所得購買的網絡直播平台的「禮物」用於打賞主播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即使金額較大,只要是網絡用戶真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就沒什麼問題,直播打賞行為符合贈與的特徵。

當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現實中很多打賞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認為「打賞」是贈與而非服務,是因為「服務合同」說不能很好地解釋打賞行為付費的非強制性和非對價性,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直播打賞更符合贈與合同的特徵。

有觀點質疑,打賞款既然是贈與,卻要在主播、平台和經濟公司分成,這與用戶打賞給主播的主觀心態是否不符。

第一,從打賞的流程看,本身就意味著向直播平台支付相應服務費用的意思表示,用戶向主播打賞時要首先用真實的貨幣換成虛擬貨幣,贈送的是虛擬貨幣得到的禮物,而不是真實貨幣本身;

第二,經濟公司與主播之間的分成是基於他們之間的合同約定,分成應視為主播接受贈與後將相應款項用於履行其與經濟公司的合同。經過以上分析打賞主播的行為認定為贈與,那麼當然打賞的行為就不屬於服務合同,也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了。

2、確定案件主體

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行為,直播平台應當返還。因此,該案件中支付款項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系未成年人,應以未成年當事人作為原告起訴。

司法實踐中的很多類似案件,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以自己作為原告,其父母作為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並非合同一方當事人,當事人並非案件的訴訟主體,故法院駁回未成年當事人的起訴。

(二)何為「贈與」、「服務合同」、「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諾成行為。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服務合同是指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屬於無名合同,因涉及服務不同,有技術服務合同、家政服務合同等。《合同法》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設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三)未成年人的法律效力問題

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民法總則》第八條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收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意味著,即便未成年人偷拿家中的存在去「打賞」心愛的主播,但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並且拒絕追認的情況下,其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主播以及平台收到的未成年人送出的禮物也應當原價返還。

【典型意義】

近幾年來網絡直播行業迅猛發展,然而就在直播行業日漸紅火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頻頻爆出一些未成年人盜用家裡的大量資金用於打賞主播,這一系列問題都為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蒙上了一層陰霾。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這類似案件的處理,支持當事人的訴請,返還未成年當事人直播款項的案件判決還是很少的。未成年人因缺乏意識進行「直播打賞」,嚴重不利於家庭的和諧與溫馨。加強對直播行業的監管力度,實行規範化管理。未成年人父母應加強對子女的網絡安全教育,提高個人的財務管理意識。

對預防、處理未成年人直播打賞的建議:

第一,選擇正確的主體(未成年人)和正確的案由(合同糾紛)起訴。

第二,證明未成年人擅自實施了打賞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證據可以包括自己帳戶的消費通知情況、平日消費習慣、自己與未成年人的交流記錄、自己和孩子不在一個地區(例如國外留學的情形)、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費時間、金額、帳戶與主播的聊天內容等。

第三,監護人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密碼等財產,直播平台做好對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風險防範工作。

第四,父母從自身做起,放下手機和電腦,作良好的示範,多陪伴和引導孩子,讓孩子形成正確的人生目標和價值觀、養成良好的習慣、走充實的人生道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EwlaqW4BMH2_cNUgOCK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