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投當然是好事情呀,既可以體現相互之間的愛與信任,而且任意一方發生意外,都可以使得兩份保單的後續保費都免交,一箭雙鵰!這還有什麼疑問嗎?
是的,夫妻互投在有著這些好處的同時,也埋藏著一些隱患。我們這就來說說。
首先,普及兩個概念,"投保人"與"投保人豁免"。
投保人就是花錢的那個人,TA是保單的擁有者,話語權最大。義務是交錢與如實告知,權利是可以隨意處置保單。隨意處置的意思,就是可以決定給誰投保、投保多少保額、買哪家公司的產品、交多少保費、要不要退保等等。總之,花錢的是老大。
而投保人豁免是一個單獨的附加險種。如果在一份保單中加上了"投保人豁免",那麼在交費期間內,投保人發生重疾、中症、輕症、身故的時候,TA作為投保人的那份保單就可以不用交後面的錢了。
大多數保險公司的重疾險,"被保人豁免"是自帶的,少數幾家公司需要另行收費。而投保人豁免,需要額外附加,單獨收費。
家庭投保時,往往會有一個問題,誰來做投保人呢?夫妻互投好不好?到底要怎樣規劃保單架構,才可以做到利益最大化呢?
夫妻互相做投保人,在對方的保單上籤下自己字的名字,並且分別加上投保人豁免,能起到很明顯的作用。
比如,小明與小紅是夫妻,雙方互相給對方投了一份重保險,加投保人豁免。投保若干年後,小明做了一個"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屬於輕症理賠範圍。作為被保險人,小明在理賠過輕症保險金以後,被保人豁免條款生效,自己的重疾險可以豁免後期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同時,小明作為小紅那份重疾險的投保人,投保人豁免條款生效,一樣可以豁免小紅重疾險的後期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小明作為投保人,也給孩子投了一份重疾險,且加上投保人豁免。那么小明在患了輕症以後,孩子的保險費也同樣被豁免掉了。
這真是犧牲他一個,幸福全家人……
如果患輕症的是小紅,小紅本人的重疾、小紅給小明投的重疾同樣也可以豁免掉後續保費。
夫妻互投,可以用很少一部分錢,來轉移較大的潛在風險,在婚姻關係穩定的時候,優勢是十分明顯的。
前面也說了,婚姻關係穩定的時候,夫妻互投的優勢是很明顯的,可如果不穩定呢?
近幾年,我國結婚率持續走低,離婚率則步步升高。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夫妻分道揚鑣的也多了。離婚了,買的保險會怎麼處理?
如果是和平離婚,雙方能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聊聊離婚分割的問題,那保險也是很好分的。
同樣以小明和小紅為例,夫妻互相投保了重疾險。在結婚以後投的保險,不管用的誰的名字投保,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小明繼續給小紅交保費,保單也是一直有效的。
可是在離婚以後,雖然小明一直在交錢,但因婚姻關係發生變動,小明是沒有權利繼續做受益人的,如果小紅身故,身故理賠金是不會賠付給小明的。如果離婚後小紅這份保單的受益人忘記進行更改,那麼理賠時就會賠付給小紅的法定受益人。
一般夫妻離婚以後,大機率是不會給對方交保費了。最好的辦法,就是互相協商,配合對方變更投保人。即小明自己給自己投,小紅也自己給自己投,然後雙方各自重新指定自己的受益人。婚姻不在,保單的愛繼續延續,皆大歡喜。
如果離婚的時候已成仇人,無法好好溝通,建議還是要儘量忍耐一下。不配合的結果,你不給我交錢,我也不給你交,導致兩份保單都失效,兩個人都沒保障,退保的話現金價值又不值幾個錢,之前所交的保費就全便宜保險公司了,傷敵一千,自損八百!要是健康再發生點異常,買不了新的保險,那真是得不償失了。
看在錢的份上,沒有什麼問題是解決不了滴!
保單服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買好保險不能往抽屜一丟就結束了,每年還需要進行一次"保單體檢"。如果家庭結構發生了變化(結婚、二胎、離婚);工作環境發生了變化(工資增加、減少會影響到你所需的保額)、受益人需要重新指定等等情況,就需要重新規劃一下保單構成了。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處修得共枕眠。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緣分自不用多說。每個人在結婚的時候,都希望一生一世一雙人。我們買保險的時候也是,希望和另一半共度餘生、白頭到老。那麼,了解夫妻互投的優劣勢,合理選擇,也是一門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