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01-08     朔城區法院

姜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上榜標籤 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在行政協議中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

內容引導 該《規定》共29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行政協議的定義和範圍;明確了行政協議的訴訟主體資格;堅持行政協議訴訟的全面管轄原則;堅持對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等。

點評: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這是新時代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發展。為了保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這類新型案件——行政協議爭議案件的起訴、受理、審判等訴訟活動公正、有序和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日前的第178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這一司法解釋不僅對於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審理和裁決行政協議爭議案件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於促進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依法、正確運用行政協議的方式管理經濟、社會,改革行政機關傳統的治理模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以及保障作為行政協議當事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適應新時代行政管理方式改革,與行政機關一方簽訂和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亦具有重要意義。行政協議相對於單純民事行為和單純行政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行政協議案件訴訟規則的特殊性,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既不能完全適用民法(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也不能完全適用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專門司法解釋即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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