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能否要求返還?

2022-09-16   史家霸唱

原標題:普法: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能否要求返還?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有關規定,對於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方瞞著配偶偷偷向第三者大額轉帳,侵害配偶的合法權益又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所以常被認定為無效贈予,被判應予返還。

但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夫妻的過錯方因為婚內外遇有了私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TA很可能出於撫養孩子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配偶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將財產轉出去。

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或者名為撫養實為惡意轉移,能否要求返還?

結合一些實際的案例可以對此有所了解,需要明確的是,法律規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權利沒有區別,也就是說無論夫妻雙方誰外遇生子,不直接撫養,抹不掉的親緣關係都伴隨著無法逃避的撫養義務。

履行義務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給付非婚生子女必要的撫養費用,撫養費應該給,但數額的多少並不由私人任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條對此作出了規範,通常情況下受到3個因素影響:

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慮,首要的便是其實際所需;再就是父母的承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規定的存在使撫養費計算有參考依據,意味著婚姻過錯方不能以撫養費為藉口,將夫妻共同財產無限地往外送。

在此基礎上分析一方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合理」與「不合理」兩種情況下,另一方能否要求返還的問題。

第一種:合理的撫養費部分

過錯方有了非婚生子女,向其給付撫養費用,合理的這部分是否應該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傾向:

1.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抵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一方外遇生子,另一方對其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的撫養義務,花在非婚生子女身上的撫養費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兩種觀點都有實際判例予以支持。

案例1(當事人為化名):黎某與妻子小夏婚姻存續期間外遇,與小丹生下一個兒子,兩人密切來往期間黎某多次瞞著妻子向小丹轉帳,在買房和買車事項上用金錢支持,陸續轉出共同財產100萬餘元,小夏發現後立即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黎某同意將返還金額全給妻子。

小丹同意返還但表示其中10萬為黎某非婚生子4年來的撫養費,應當扣除,法院認為該項為黎某個人債務,小夏對其無撫養義務,因此不予扣除,判決小丹向小夏返還100萬餘元。

案例2(當事人為化名):柳某與妻子阿香結婚12年後去世,阿香沒了丈夫後才發現其與自己結婚同一年,便有了非婚生子,並且數年來柳某陸續轉給第三者小雲60餘萬元。

阿香起訴小雲要求返還全部的不當得利款項,經法院審理,扣除小雲之子12年的撫養費後判決小雲返給阿香30餘萬。

這兩個案例都是較近的實際判例,也就是說具體實務中,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撫養費算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有一定的爭議性,因此這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會呈現不同法理傾向。

第二種:撫養費明顯遠超合理範圍的

名為「撫養費」實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合理部分爭議小很多,通常以判決返還為主。

案例3:2006年男子黃某與阿梅結婚,數年後因為婚姻平淡,黃某有了外遇對象關某,兩人生育了一雙兒女,分手時簽了《撫養協議》,約定黃某應支付安撫費,為關某的子女提供一套商住房共計150萬元,均未取得妻子阿梅的同意。

阿梅發現後訴至法院,此時黃某已經陸續支付給關某10萬元。

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後認為這一協議書雖然名為撫養協議書,但雙方約定的金額較大,實際內容並非支付撫養費,阿梅不知情也不同意,王某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轉出這150萬明顯超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協議應當認為無效,因此判決下達後涉案金額關某需要全部返還給阿梅。

實踐中不乏外遇的過錯方有了非婚生子女後,借著給撫養費的名義,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以贈予房產和大額轉帳的形式轉移的例子,但從上述案例就能看出,高額的明顯不合理的撫養費,即使簽訂協議也很難得到支持。

延伸分析

依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有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才發現,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仍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重分。借著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轉移財產是一些過錯方的常見手段,無過錯一方應當格外注意。

一要注意家中重要資產如房子的登記變動情況;二要留心對方電子帳戶的交易轉帳。

如果擔心對方給到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無端減少了自身應當擁有的財產,可以通過簽協議的方式明確該項支付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避免自己共同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可能。

如果夫妻實行的並非無約定的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夫妻對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那麼原則上,一方有了非婚生子女之後支付的撫養費,應為個人債務,不涉及另一方。